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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原告蔡某诉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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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诉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 西部法眼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07 18:54:11 阅读次数: 43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原告蔡端仁,男 ,1945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端仁诉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市移民局)移民安置补偿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市移民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端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文,被告市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端仁诉称:其家原居住在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属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水库淹没区,为支援国家建设,其响应政府号召舍家搬迁。在搬迁过程中,市移民局在登记财产时未能详查细核,致使其财产漏登很多,其多次向市移民局反映,要求对漏登、错登的财产进行补偿。市移民局经核实,对其反映的一部分漏登、错登财产进行了补偿,但仍有一部分漏登、错登财产未予补偿。漏登的财产有:1、养殖场房,位于其家院后;2、加工业房,位于其家院内西边;3、围墙14.4m;4、厕所2个;5、船2只;6、楼梯;7、苹果园1.4亩;8、河滩地40亩;9、成材林3亩;10、零星树18棵;11、铁器加工业农副业设施。错登的财产有:厨房,位于其家院内北边。2009年8月31日,其再次以书面形式请求市移民局对其漏登、错登的财产进行补偿,市移民局2009年11月25日向其送达了《关于蔡端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其没有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存在而不予补偿。其认为,该答复意见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确认市移民局对其漏登、错登的财产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市移民局补偿其236233.72元。

     被告市移民局辩称:移民补偿是实物补偿,有实物可供核查的,均予以登记和补偿。蔡端仁向其局反映漏登财产后,其局已进行了核查,并对确实漏登的财产进行了补登,蔡端仁已签字确认。蔡端仁现在所主张的错漏登财产,有些查无实物,有些不属于其应享有的权利,不能获得补偿。请求驳回蔡端仁的诉讼请求。

     原告蔡端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回执。记载:寄件人为蔡端仁,收件人市移民局,收寄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称这其向市移民局递交反映其财产漏登、错登情况要求予以补偿的申请的回执。

     2、市移民局综治信访科2009年9月16日对蔡端仁作出的[2009]07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3、市移民局2009年11月25日对蔡端仁作出的关于蔡端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4、记载坡头镇西滩村实物漏登个别情况调查内容的材料。其中记载有蔡端仁反映的错漏登财产情况。该材料没有调查单位签章。

     5、关于户主蔡端仁的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调查日期为1998年10月30日。

     6、市移民局2005年9月20日给蔡端仁的黄河西霞院水库济源市移民实物补偿手册。

     7、蔡端仁自己2009年4月5日绘制的其家院落平面图。上面郑怀江和栗敏富共同签暑有“此图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行政公章和坡头镇西滩村坡头安置点财务专用章。

     8、蔡端仁自己2006年7月10日书写的错漏登情况材料。主要内容为:1、其的院内两间砖木结构瓦房应为每m2320元,而是每m2185元,面积为4.8m×3.7m,4.2m×3.6m,房高是3.5m;2、养殖场房10 m长、8 m宽、2.7 m高;3、简易房4.8 m长、2.7 m宽,6.4 m长、4.8 m宽,高2.7 m;4、围墙高2.7 m、长18 m;5、男女厕所二个,小船二担;6、苹果园1.4亩,东赦祥文、西郑玉丰、南大渠、北郑仁龙场。郑怀江、栗敏富、李政、赦祥洋、卫秀香在上面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公章。

     9、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滩村五组集体果园为2.5亩。

     10、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10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霞院果园面积实际兑付情况为西滩村166.04亩,坡头村162.32亩,共计328.36亩。

     11、蔡端仁自己2009年4月8日绘制的其家养殖场房及座落平面图。上面郑怀江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有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行政公章。

    12、加盖有坡头镇西轵城安置点财务专用章的错漏登社员交款底记录。

    13、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霞村第五组蔡端仁自己开地40亩,另林地3亩,零星树18棵。

    14、孔令军2006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蔡端仁家在马住黄河大桥西有麦地40余亩,每年收麦时用其的联合收割机收获,此地为外滩,自己开发的,不属于集体土地,另有树一大片。

     15、郑怀江200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西滩村2007年分林地款是房前屋后、地头地边,不包括外滩荒地。上面另有“情况属实”的内容,并加盖有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行政公章。

     16、市移民局和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008年12月28日公布的济源市西霞院水库西滩村移民个人实物新建计算表(第二榜)以及2009年5月21日公布的济源市西霞院水库西滩村移民个人实物新建计算表(第三榜)。

     被告市移民局对蔡端仁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局已按照1998年黄委会个人实物调查表予以补偿,之后,蔡端仁一直反映有漏登的实物,2006年6月份,其局对蔡端仁申请的漏登财产予以核实,蔡端仁已签字确认,其局对已核实的漏登财产已补偿,现蔡端仁反映的漏登财产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只能以蔡端仁签字的实物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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