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移民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关于户主蔡端仁的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即原告蔡端仁提交的证据5)和关于户主蔡会生的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调查日期为1998年10月30日。
2、关于户主蔡端仁的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调查日期为2006年6月4-5日。
3、反映人蔡端仁2006年7月10日向其反映的西霞院水库移民个人实物错漏登公布反映问题登记表。
4、关于蔡端仁的农村移民农户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和关于蔡会生的农村移民农户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
5、记载包括蔡端仁等10人姓名、房屋结构、面积的纸张。称这是坡头镇政府向其上报的蔡端仁等人反映漏登财产情况的材料。
6、其局2009年2月24日对蔡端仁制作的询问笔录。
7、蔡端仁向其局递交的反映财产错漏登情况的材料。蔡端仁主要反映其家有两间砖木瓦房错登,猪圈房、简易房、围墙、厕所、船、苹果园漏登。上面有郑怀江、栗敏富、郝军、李政、卫秀香签暑有“情况属实”的意见。
8、蔡端仁2009年2月9日向其局递交的反映财产错漏登情况的材料。蔡端仁主要反映其家有一间砖木瓦房错登,养殖场房、加工副业厂房、围墙、厕所、船、苹果园漏登。
9、西霞院水库征地移民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临控标准表。
原告蔡端仁对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反映其实物的真实情况;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市移民局没有将其反映的漏登财产全部登记;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但认为这不能反映其财产漏登的情况;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这不是其给镇政府反映漏登财产情况的全部材料;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市移民局对笔录做了改动;对证据7、8无异议;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这不是最终补偿的标准。
本院认证如下:蔡端仁提交的证据1、2、3、5、6,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蔡端仁提交的证据4,看不出是谁所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蔡端仁提交的其他证据,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家在搬迁前存在有实物被错漏登的事实,但这些证据需要市移民局在行政程序中予以调查核实,本案中不予认定。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1,系关于蔡端仁的实物调查表和关于蔡会生的实物调查表,其中关于蔡端仁的实物调查表与蔡端仁提交的证据5一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蔡会生的实物调查表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2、3、7、8,蔡端仁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4,系关于蔡端仁的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和关于蔡会生的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其中关于蔡端仁的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没有蔡端仁的签字,不具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蔡会生的实物补偿资金兑现卡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5,看不出是谁所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移民局提交的证据9,是国家对移民实物进行补偿的标准,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蔡端仁家原来居住在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属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水库淹没区。1998年10月30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蔡端仁家的实物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该实物调查表记载:主房:砖混房3间,面积85.9m2,土木高平房3间,面积38.3m2,土木平房3间,面积47.5m2;杂房:砖木平房2间,面积32.9m2,土木平房1间,面积5m2;附属物:砖石围墙面积21.3m2,门楼面积5m2;农副业设施:铁器加工业,从业人员2人。市移民局2005年9月20日给蔡端仁发送了黄河西霞院水库济源市移民实物补偿手册。该实物补偿手册记载:个人补偿费总值77607.3元,其中主房窑67301.8元,杂房窑6801.5元,附属物2320元,农副业设施150元,搬迁运输费680元,其它补助354元;关于主房,予制房面积85.9m2,补偿单价350元,计30065元,土木平房面积125.8m2, 补偿单价296元,计37236.8元;关于杂房,砖木房面积32.9m2, 补偿单价185元,计6086.5元,土木房面积5m2,补偿单价143元,计715元;关于农副业设施,铁器加工业1项,从业人员2人,补偿单价150元,计150元;关于附属物,砖石围墙面积21.3m2, 补偿单价50元,计1065元,门楼面积5m2, 补偿单价231元,计1155元,炉烛1个,补偿单价100元,计100元。在移民搬迁前,因蔡端仁反映其家实物有错漏登情况,2006年6月4日,市移民局会同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蔡端仁对蔡端仁反映的错漏登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黄河西霞院水库库区农村个人实物调查表。该实物调查表记载:杂房:简易棚,面积4.8×2.7+3m2=15.96m2。2006年7月10日,蔡端仁又向市移民局反映其家实物有错漏登情况。2009年2月9日,蔡端仁又向市移民局递交材料,反映其家有一间砖木瓦房错登,养殖场房、加工副业厂房、围墙、厕所、船、苹果园漏登。2009年8月31日,蔡端仁向市移民局邮寄反映其财产错漏登情况并要求予以补偿的申请。2009年9月16日,市移民局综治信访科对蔡端仁作出[2009]07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该告知单的主要内容为:你于2009年9月11日以特快专递寄来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处理情况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内予以答复,自2009年9月11日起60日内不得以同一事项信访。2009年11月25日,市移民局对蔡端仁作出了关于蔡端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一、信访事项:1、厨房属于主房,不是杂房,补偿标准应该是每m2320元,不是每m2185元;2、养殖场房漏登;3、加工业房漏登;4、围墙漏登;5、厕所漏登;6、船二担,一大一小,没有补偿;7、楼梯漏登;8、苹果园1.4亩漏登;9、自己开发40亩地没补偿;10、杂树地3亩,零星树18棵漏登。二、查证情况:反映的十个问题,归纳起来,都属于实物补偿范围;移民个人实物由黄委会设计院组织登记,于1998年10月实施登记,你户财产也予以了登记,并且户主你也签字予以认可;黄委会以此为依据编制的规划和概算是下拨资金、补偿兑现的依据。2006年移民搬迁前,移民多次反映实物漏登,由坡头镇组织各户上报漏登财产,2006年6月份,市移民局、坡头镇移民办、西滩村委、移民户对上报漏登户逐户核查,2006年6月4日,到你家核查,按1998年黄委会登记底卡予以对照,有漏登情况当场提出,经核对、丈量、解释后,将漏登、错记部分填写了实物卡,你签字予以认可,错登部分已予纠正,现已公示三榜,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兑现;根据《西霞院水库征地移民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临控标准表》,小船没有补偿;苹果园在登记时按土地类补偿登记在集体名下,2006年9月,我局组织坡头移民办、西滩村委对果园进行核查登记,未见你家果园,连树桩也没有,不能认定你有果园;你称开发40亩土地,土地属集体所有,你没有所有权;零星树木按每人1500元已补偿到位,集体林地登记在土地类补偿中,已按有关标准兑现。三、答复意见:第1、2、3、4、5、7项要求已落实清楚,没有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不予补偿;第6项要求,我局积极向上级争取,按上级批复意见办理;第8项要求实物不存在,不予补偿;第9项要求你没有所有权,不应该补偿给你个人;第10项要求已按标准兑付完成。
本院认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本案中,市移民局是我市移民管理机构,蔡端仁向市移民局反映其家财产被错漏登未予补偿的问题,市移民局依法应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市移民局属移民管理行政机关,其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是其职责所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解决。故市移民局应当对蔡端仁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市移民局对蔡端仁反映的问题按信访事项对待并按《信访条例》予以处理不妥;同时,蔡端仁在向市移民局反映过程中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家财产存在错漏登现象,市移民局应当结合这些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能简单地以实物被淹没不存在为由答复不予补偿。移民个人的财产是否存在错漏登情况、是否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多少均属移民管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对原告蔡端仁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并要求予以补偿的问题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蔡端仁反映的其家财产被错漏登并要求予以补偿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www.zy148.com)。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小 龙
审 判 员 董 素 萍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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