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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女博士办公楼内被奸杀 父母告学校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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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办公楼内被奸杀 父母告学校被法院驳回
来源: 新华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13 19:32:34 阅读次数: 13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女博士被奸杀

  凶手被判死后尚有23万元赔偿款未支付

  父母告学校被驳回

   女博士校内被奸杀并惨遭焚尸,罪犯被宣判后执行死刑,赔偿款只支付9万元,女博士父母认为学校在此事件中负有管理疏漏之责,遂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广州中医药大学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放:女博士办公楼内被奸杀

  2006年4月6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04级在读女博士研究生赵诗哲在学校办公楼四楼金匮教研室做老师安排的作业。当天20时20分许,校外人员熊进窜入该教研室,采用捂口、扼颈等暴力行为劫取赵诗哲的财物,致赵诗哲昏迷,随后将赵诗哲奸淫,放火焚尸毁灭证据,并携带劫取财物逃离现场。当天21时30分许,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员工在救火过程中发现赵诗哲尸体并随即报案。4月12日,熊进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2月13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熊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该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熊进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008年2月28日,广东高院终审维持广州中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熊进经最高法院核准已被执行死刑,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

  争论:剩余赔偿款由谁来支付?

  2011年3月17日,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查明熊进除其名下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拍卖,上述房产以93801元拍卖成交,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余款90826元已发放给原告;由于熊进已死亡,且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广州中院裁定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广州中医药大学向赵诗哲父母支付了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9383元,以及接待赵家家属发生的食宿费22860元、交通费11171元。

  赵诗哲父母仍认为学校难脱管理疏漏之责。2009年7月8日,他们向白云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广州中医药大学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

  庭审:法院认为学校无明显疏漏

  庭审中,广州中医药大学述称:发生本次事件的地点为校园内的办公楼,办公楼的大门不上锁,只是楼层内的办公室上锁,每层梯间也没有门锁;进出事发办公楼没有特别的限制,也不需要出示相关证件,一般由保安进行肉眼识别;办公楼晚上一般工作安排至21时,但没有关灯限制,保安人员会每隔一两小时进行楼层检查。

  原告对于被告就事发办公楼安排保安值班的陈述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件的生效判决已认定事件系由校外人员熊进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行为特点,并直接造成赵诗哲死亡的损害后果。对于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熊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事件性质,案件审理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所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广州中医药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其面对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为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和对教育设施的管理中并无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亦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广州中医药大学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要求广州中医药大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慧军、张玉萍方的诉讼请求。记者郑旭森、通讯员云法宣、编辑汪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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