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是坚决不用意离婚。如果法院经审理后应当判决,代理人希望法庭能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房产没有合法的手续,这个是事实,整个渔芽村合法建立的房子只有三家,据村委告诉的,原被告的房子没有在其中。所谓的合法,即有房管部门颁发的证件为准。但是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离婚对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所有权因手续不齐不能判决,至少应该对使用权作出明确,否则一经判决离婚,本案被告就非常的被动,这样的结果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在婚姻、家庭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因此,只是该房屋没有手续而已,不代表房屋不是其共同财产,该栋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建的,理所有然属于共同财产,被告于情于理都应该有自己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被告系自由谈婚后两年登记,双方不缺乏感情其础,结婚的双方已共同生育一6岁小男孩,且婚后双方又共同添置了房屋一栋共八套。因此一家人并不缺乏生活来源,应当恩爱相处,互相理解。由于被告在躲生小孩期间,原告犯下了一些错误,原告同意原谅。双方一直生活居住在一起,完全有和好可能,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离婚。如果法院执意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梦浩判给被告抚养为宜,另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拿到手续或被征收前,对房子的使用权应予明确。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汪伦律师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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