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倩诉胡某离婚纠纷代理词
(汪伦律师提供,电话:13017404168)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刘倩倩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阅读了对方起诉状,并参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独任庭参考。
一、本案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法定的判决离婚有四种情形:①与他人同居;②感情不和分居两年;③因赌博、吸毒屡教不改;④实施家庭暴力。但是代理人今天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合法证据,因此认为不应当判决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口说,需要有关组织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依据;分居两年可以离婚,但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另外就是赌博、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最后就是实施家庭暴力等。但是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本人没有看到原告有这方面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应当判决离婚。另外,代理人也结合对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14条,规定了14种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况,但是我没有发现哪一条适合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比如有一方有生理缺陷、婚前缺乏了解、包办婚姻、隐瞒疾病、被判处长期徒刑、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不悔改、下落不明等等,都不适当本案的双方,古代的七去三不去更不适用。以上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论证不应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
从情理方面讲,被告与原告生活了近十年时间,双方有了一个健康活泼的小孩,双方在因难时期都生活过来了。或许被告方有不称呼公婆的习惯,但可以改的,这不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原告或许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染,但是只要及时回头,仍然是可以原谅的。人不犯错误就成了神仙,马不失蹄就成了大象,本案的双方不是过不下去了,关键是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不应该判决离婚,就像判处死刑一样,不是非得判处死刑,一般不要判处;不是非得离婚不要判决离婚。代理人就见过有个别案例,一方起诉了四、五次都没有判决离婚的。因为是一方自己的错误去起诉离婚。如果这样简单,那么凡是准备离婚的人就跑去犯错,这是对另一方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如果人民法院坚决判离婚,我认为双方的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基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现在被告作为女方,并已办理绝育手术,因此要求就是抚养孩子就合理合法,因为梦浩一直都在母亲身边,都是被告抚养长大的。代理人没有说原告不爱自己的子女的意思,只是才几岁的娃儿,代理人认为在母亲身边更能多享受一些关爱。至于抚养费,完全可以用原告自己的部分财产来折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