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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手机致伤学生 学校滥用处罚权当心违法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表日期: 2013-05-20 14:46:51 阅读次数: 9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随着六一儿童节的到来,对少年儿童权益的保护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实践中,由于少年儿童大都集中在小学、幼儿园甚至托儿所,因此,其权益的保护往往与学校的做法密切相关。为了教学、为了学生,学校与老师采取一些必要的惩罚性教育方式无可厚非,但处罚不得有悖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更不能触犯法律法规之高压线,否则,校方及教师都可能涉嫌违法。

  学生罚站受伤 涉嫌体罚违法

  小学3年级学生明明因课间买零食迟到5分钟。班主任老师罚其在教室讲台一侧罚站15分钟。自尊心受到伤害的明明,一整天没言语,第二天清晨起来后眼睛发直、发呆,面无表情。后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校方认为,完整的教育离不开适当的惩戒,适度的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明明承受能力弱,他应自己承担后果。

  点评:学校的说法欠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让小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接受站立处罚,不仅是一种直接的体罚,更是对年幼学生自尊心的一种伤害。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罚站是一种体罚行为,且引发严重伤害后果,学校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规定,追究教师的过错责任。

  罚抄课文10遍 变相体罚失当

  小学4年级的楠楠因未完成作业、且没有家长签字。张老师当即让他站在教学楼走廊上罚抄写课文10遍。直到学校老师下班,楠楠才抄写完一半。张老师要求其晚上在家必须抄写完另一半。为抄完课文,楠楠一直抄写到夜间11点。第二天早上,楠楠的母亲找到校长提出这是变相体罚,可校长回答说,罚抄写课文也是一种重复学习方式,对于调皮学生就得严格要求。

  点评:所谓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罚抄、罚钱、罚做值日、罚打扫卫生、其他劳动惩罚、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等行为。而抄写10遍课文本身就是一种体力活。对一个弱小的小学生来说,不仅没任何实质意义,更易损害小学生的自尊心与心理健康,可谓是一种变相体罚。

  教育部曾发文明确规定,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纪律处分。对此,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对多次体罚学生屡教不改的,严肃纪律处分,绝不应包庇。同时,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受体罚的学生有权要求教师赔礼道歉。

  规定违纪罚款 学校做法越权

  小学6年级班主任教师于某制定了一个《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生上课迟到罚款10元;未完成作业罚款10元;买零食带进学校罚款10元……于某还特意将该规定印发给每位学生及家长广泛征求意见,在得到半数学生及家长签字后开始实施。该班一位叫大华的学生因纪律性较差被罚款110元。

  点评: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设定。学校及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

  同时,相关规定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无论该罚款规定是否经民主程序产生,都因其违法性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罚学生有权要求班主任退还所罚之款,并可要求学校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考场没收手机 致伤学生有责

  高三女生桐桐因考试使用手机被监考老师收缴。事后,桐桐询问此事如何处理,监考教师未明确答复。桐桐独自在教师办公室外的走廊等候约20分钟后,再次敲门,老师没好气地告诉她:等着吧!桐桐又等了近半个小时后从三楼走廊窗户跳下摔伤,造成腰椎、右脚等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整个治疗花费医疗费等2.1万余元。学校认为,考场禁用手机是学校的基本纪律要求,学校依据纪律规定没收违纪学生手机是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并无不当。

  点评:监考老师严格考场纪律、没收违纪学生手机确实是在执行考试纪律规定,本身并无不当。可对桐桐被没收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本应有所预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其产生意外后果。可该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桐桐独自在办公室外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教育部相关规定指出:对于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对桐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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