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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职工维权面临举证困难
来源: 劳动报 作者:马永卿 发表日期: 2013-05-20 14:40:31 阅读次数: 9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工作至今一直没有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费,临了还拖欠工资,但当职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时,才发现无力举证。茫然无措的三名职工日前来访报社,希望能得到记者的帮助。

  朱某等三人告诉记者说,他们同在市区一家服饰设计公司工作,公司是专门为客户定制服装的,他们三人主要负责剪裁制版工作。他们分别在公司干了一年到三年不等,每月的工资三、五千元。每月发工资时,老板会让财务发给每人一张手写的工资明细。可是,公司从没有与任何一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过社保费。从去年年底开始,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因此陆陆续续有不少员工离开了公司。到了今年3月份,公司里除了老板就只剩下他们三人了。此后,公司生意更为清淡,老板也表示手头紧,他们的工资要缓缓再发,可是这一缓就过了两个多月。本月初的一天,老板在上班时口头通知他们不用再上班了,请他们走人。他们希望老板能将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并结算,老板还是说没钱。他们三人见此想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但老板避而不见,有关部门也没有办法。他们又想告老板,但接待人员说了,他们可能证据不足,因为他们手里没有任何能直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专家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首先,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因为公司超过一年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与朱某等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不缴纳社保费,违法。法律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后,解除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违法。先不管该公司不要朱某等人的理由是否合法,即使是合法的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专家还提醒朱某等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现在他们应围绕这些收集证据,以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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