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知识综合知识 → 出租车非营运状态下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须赔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出租车非营运状态下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须赔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郭元君 涂浩 发表日期: 2013-05-20 15:05:48 阅读次数: 100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因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具备出租车司机资格为由拒赔,李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李先生4.1万余元保险理赔款的判决。

  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2010年2月16日,张先生驾驶李先生的出租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某处时,与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公交车3乘客受伤。事发时,张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出租车司机驾驶资格证,投保车辆用作自家串亲戚,未在营运。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公交车修理费、出租车修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李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12年4月23日,保险公司为李先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我司查勘核实,标的出租车当事司机无驾驶资格证,依据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合法的有效资格证书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对该案予以拒赔。”

  后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1 万余元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发时李先生投保车辆的驾驶员不具有驾驶营运客车的有效资格证件,故不同意理赔。如果法院判决理赔的话,三名伤者的医疗费仅同意在国家医保范围内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现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并非处于出租车运营状态,张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其不具有出租司机的有效资格证书并不会加大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张先生没有出租司机的有效资格证书为由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未成年人侵权应与其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
下一篇:没收手机致伤学生 学校滥用处罚权当心违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