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夫妻协议离婚房屋归孩子,其中一方对房屋是否有居住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协议离婚房屋归孩子,其中一方对房屋是否有居住权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5-15 15:50:17 阅读次数: 21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 4 1 ***********。
    法定代理人:张*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 4 1 *************。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 4 1***********************。
    委托代理人:王芬,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娟,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张*诉被告肖**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1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和平独任审理,被告肖**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对此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本
案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 0 1 1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肖**的委托代理人王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肖**系原告的母亲。2 0 0 3年6月1 7日,原告父亲张*父与被告在东莞市**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张*由被告抚养,张*父与肖**将如下财产赠与张*:1.位于东莞市***的一块面积4 4 0平方米的别墅地;2.位于东莞市****别墅楼的一栋房屋;3.位于东莞市****路的一间铺位;4.被告在东莞银行****的股份。上述财产由被告负责监管和收益,被告不得擅自转让或变卖。协议签订后,张*父与肖**于同年8月*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后,由于被告擅自转让位于东莞市******的别墅地和其在东莞银行的股份,并怠于履行东莞市*****房的按揭还款义务,使张*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此,张*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张*的监护资格,指定张*父为张*的唯一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父上述请求。然而,判决生效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父多次要求被告搬离现居住的属于愿告的东莞市******房,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此外,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监护资格已被撤销,被告应将案涉离婚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的东莞市*****路商铺的相关合同原件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搬离现居住的*****楼,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由被告承担,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照3 0元/天的标准,从2 0 1 0年6月2 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1 0,0 0 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铺位(张*父名下的位于******路)使用合同一份;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辩称:第一,张*父与肖**离婚后,张*一直由肖**照顾,张*生活和学习的所有费用均由肖**负担。即便在法院判决撤销肖**对张*的监护权以后,上述情况仍未改变。第二,张*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未征得张*的同意。经肖**了解,张*对张*父的起诉持反对意见。张*从未要求肖**从案涉的东莞市***房搬离出去;事实上,由于张*一直由肖**抚养,肖**不可能也不应当从上述房屋中搬离。况且,对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肖**经筹措资金已全部清偿,相关诉讼也已审结和执行完毕,该房屋目前登记的产权人为肖**和张*,肖**作为共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此外,张*父与肖**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绚定肖**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该约定并不因肖**对张*监护资格的丧失而改变。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及支付使用费没有依据。至于将该案涉房屋过户至张*名下的问题,只要条件成熟,肖**随时都可配合张*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第三,根据张*父与肖**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东莞市*****路商铺归张*所有。该商铺系张*父以其个人名义从***村委会购得,相关合同原件亦由张*父保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原件,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张*父与被告肖**的婚生子。2 0 0 3年*月*日,张*父与肖**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曾于同年6月**日经东莞市***法律服务所见证签订协议,约定将如下共同财产赠与张某:1.东莞市*******一块面积44 0平方米别墅地;2.东莞市*****房(按揭贷款由肖**返还);3.东莞市*****路的一间铺位;4.肖**在东莞银行**的股份。该协议约定,上述赠与张*的财产由肖**负责监管和收益,肖**不得擅自转让或变卖;*******房由肖**与张*共同居住。其后,张*父以肖**擅自处理上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赠与张*的第1项和第4项财产为由,于2 0 1 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本院于2 0 1 0年*月*日作出( 2010)东=法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以肖**擅自处理案涉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原告的部分财产,导致张*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判决撤销肖**对张*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张*父担任张*的监护人。该判决于2 0 10年*月*日生效。2 0 1 1年*月*日,张*父作为张*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案涉****房系按揭贷款购得,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支行因肖**逾期返还贷款曾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该房屋。后肖**于2 0 1 0年*月1日将按揭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该房屋登记的权属人为张*和肖**。又查,张*出庭称张*父递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的“张*”并非其所签,张*父亦确认为其代签。此外,张*称其一直与母亲肖**同住于*****房,其日常学习和生活均由肖**照顾,其从未要求过肖**从该房屋搬离。张*父亦确认张*一直系与肖**同住。张*还称张*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并非张*的真实意愿。另外,张*父与肖**均确认未就该房屋的过户期限进行过约定。肖**明确表示不撤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对案涉财产赠与原告之意思表示,其同意自法院对该房屋解封后协助张*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张*作为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张*父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张*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父与被告肖**签订的离婚协谈约定将包括案涉*****房在内的部分共有财产赠与张*,虽房屋产权尚登记为肖**与张*二人共有,即肖**尚未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转移至张*名下,但肖**明确不撤销赠与,并同意待法院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措施后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肖**上述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为被告肖**对案涉*****房有无居住使用权,原告诉请肖**搬离上述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路商铺的相关合同原件是否成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案涉*****房登记的权属人仍为肖**与张*二人。肖**作为该房屋登记的共有权人之一,依法享有对该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况且,张*父与肖**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肖**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有过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限定肖**的居住期限。再者,肖**事实上一直与张*同住并照顾张*的生活和学习,张*明确表示不同意肖**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规定,张*作出的上述不要求其母亲肖**搬离案涉***房的表示,是做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综合上述三方面,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搬离案涉******房并支付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张*父与肖**均确认******路商铺的相关合同系张*父以其名义与他人签订,即张*父为相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此可推定其为合同原件的持有人。虽然张*父与肖**就上述商铺的相关权益赠与张*,并约定由肖**对该财产进行监管和收益,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张*父已将该商铺相关合同原件移交给肖**,肖**也不确认接收过合同原件。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路商铺的相关合同原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肖**在本判决书生效且位于*******区的***房已被法院解除查封后的9 0天内,协助原告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父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至张*名下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 0 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土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书 记 员 ***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能否撤销
下一篇:当事人违约拒付律师代理费 法院判决支持萍乡律师维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