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律师事务所与萍乡市某管理处签订委托合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后,该管理处却拒绝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无奈将昔日的“老顾客”推上被告席,欲要回应得的代理费。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4月10日,萍乡市某管理处委托萍乡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民事诉讼,双方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管理处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195000元,代理期限自一审诉讼起至调解、判决或撤诉止。该律所代理参加的民事诉讼的案件于2012年5月9日调解结案。律所履行了双方所订委托合同义务后,要求管理处支付195000元代理费、案件受理费。
被告萍乡某管理处辩称,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的案子还没有结束,律所是做了一些工作。并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萍乡某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10日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均加盖了本单位公章,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要求被告按该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萍乡某管理处支付195000元给原告萍乡某律师事务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