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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征地程序违法土地权属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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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违法土地权属不会改变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3-22 17:39:15 阅读次数: 25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某市甲房地产公司拟兴建一高档小区需开发该市郊区BX地片,于19941月经某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同年6月甲公司与土地所有者B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公司征用B村土地31000平方米,甲公司给付B村各项补偿231万元。经该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仅只在甲公司提交《征用土地协议书》和绘制地片草图与市发改委立项文件的条件下,办理了征收B村土地的审批手续,并报该市政府,市政府于19963月批准下达了征地文件,可国土局一直未将该文件送达B村。甲公司拿到批文后即动手占地,做开工准备,因本次征地没有发布征地公告,村民不清楚,补偿费也没到位,所以村民群体反对,阻抗甲公司动土,20035月公安以村民违法为由抓了6名村民代表,4名处以治安拘留、罚款,2名处以罚款,村民不服,20038B村民代表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征地批文,还地给B村”。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将甲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市政府征收B村土地的批文。某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
一,市政府批准征用的是B村农村集体土地,原告B村是土地所有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
二,原告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以及某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第37条的规定。
三,市政府的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征地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某市政府的批准征用B村土地的行为。
               本案评述
本案中有4个焦点问题;1,该宗土地是农村的集体土地;2,该宗土地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3,本案是否适用复议前置;4,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之规定,本案土地无疑属于B村。2,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条“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从本规定可得出B村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3,关于行政复议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035号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土地征用行政许可行为而非土地权属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可认定审查土地征收批准行为是行政许可范畴,因而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4,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知道“征地批文”送达或知道“征地批文”内容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本案行政机关一直未向原告送达或告知批文,因此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理研究
     征地目的是政府为了城市的建设或经济的发展而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着城市化的扩张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大规模的农村土地被征收,针对征地的性质及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而面临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失地农民的质疑,导致各种纠纷的大量出现。怎样合理的,公平的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法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急需破解的课题。
        征地程序违法,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土地是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只有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等价有偿的前提下才能合法转移所有权,交易才能受法律保护,征收的客体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和给予合理的补偿,征地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征收的土地也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行为是无效行为,所以违法征地行为,不能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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