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楠星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作为李楠星的辩护人,我认为公诉方指控三被告触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不应该成立,应当构成的是侮辱罪。其次李楠星本身也是受害者,受害人陈小艳是有一定过错,应当对李楠星从轻处罚。第三,李楠星仅是参与对一人拍照,对熊兴的拍照,李楠星不应当承担责任。希望合议庭对辩护的三个观点予以充分考虑。现针对三个观点作以下说明:
1、本案三被告应当构成的是侮辱罪而非强制侮辱妇女罪。
三被告人仅是对受害人进了脱衣裤拍裸照,当天三被告人根本没有什么性方面的想法或者要求。在对受害人陈小艳和熊兴拍照时,被告人黄孝功就说的:“我们只是拍照而已,不会有其他的要求”。李楠星在对陈小艳拍照时也说了目的就是拍几张照片。而按照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特征,除了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还有侵犯性方面的权利。并且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对象不特定,往往是随机选择。因此,三被告之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2、从主观方面讲,三被告人拍裸照仅仅是出于报复的动机,这个原因在三个被告的供述中都有体现。三个被告人的目的就是贬低受害人人格,破坏其名誉。这个特征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犯罪人往往出于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目的不明确。这是辩护人认为应当构成侮辱罪的原因之二。
3、从客观方面来讲,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侮辱罪的客观要件是侮辱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有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只表现为暴力侮辱,即客观上必须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其次,侮辱罪必须是公然的,有第三者在场或第三人能够听见、看见。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无公然性的限制。本案的两个受害人陈小艳和熊兴遭受拍裸照时,皆有第三人在场,至少第三人知道、看见或者听见。因此,仅这个角度讲,三个被告人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4、本案中,受害人陈小艳在有男朋友的情况下脚踏两只船与李楠星耍朋友,在2010年5月28日以过生日为名骗取李楠星与黄孝功去消费,但实际当天并非是陈小艳的生日。出于泄愤和报复,三个被告人分别对受害人进行脱衣裤拍裸照,对其羞辱。其主观上就是要受害人今后再也不要讨钱。三被告不是寻求精神刺激,不是精神空虚。并且陈小艳与李楠星已经认识了近两个月,发生性关系两次,三被告不是随机选择犯罪对象。综上,三被告只能认侮辱罪论处。
5、受害人陈小艳本身有过错,李楠星从某种角度讲也是受害人。至于平时陈小艳从李楠星上拿走多少钱开始无从考究。李楠星本人讲的是有近3000元,仅在2010年5月28日时,李楠星就花去了1080元。钱虽不多,但是当晚不是陈小艳的生日,李楠星被她骗了,因此受害人有过错。望对李楠星从轻处罚。
6、在2010年5月30日凌晨,两个受害人遭受脱衣服、拍裸照都是受到发生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所为属实。但是,在拍裸照的时间上,李楠星没有参与拍照熊兴。在黄孝功的房间是对熊兴如何拍照的?李楠星无从知道。三个被告人在采取暴力、言词等手段让陈小艳降服后,由李楠星进行了拍照,这是事实。但是,在对熊兴拍照过程中,陈小艳从房间出来求饶后,三人终止了该行为。之后陈小艳与李楠星就进入了房间。另外黄孝功和黄家龙就坐在了沙发上后,再之后熊晓兴还换了两个房间。因此,李楠星确实没有参与对熊兴拍照。请求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以上三点意见辩护意见,希望得到合议庭的采纳。(注:文中人名均属杜撰,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汪伦律师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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