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一案原告(被反诉人)的委托,指派汪伦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指派之后,我认真听取了原告的陈述,也翻阅了相关的法规与案例,并申请了对房屋工程造价作鉴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期望得到采纳!
一、原告(被反诉人)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原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主张质量维修费,两者相抵结果就出来了,但是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就不是这样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悬而未决,一直没有结算,双方是合同纠纷,因此不存在超过时效的说法,。而被告(反诉人)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双方不存在相抵这一说法,现原告方的工程造价款已评估出来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二、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查阅了众多的法规,现从以下4个方面论证反诉请求应予驳回的理由,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反诉人未经验收提前装修使用房屋,答辩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www.zy148.com。另外《合同法》第279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反诉人公然违背以上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了前的2005年春节前后使开始装修房屋,提前擅自使房屋,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对“提前使用,责任自负”原则的规定。因此,反诉人提前使用工程的行为,已经导致不能再就工程质量向承包单位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二、反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第(二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反诉人在反诉状中都是陈述是2003年就搬进房屋使用的,答辩人也是认同望事实。因此,屋面漏水工程早已超勃法定的保修期。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至于墙面裂缝的问题,反诉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更是无权主张,首先得搞清是原因?是不是主动?是非正常使用?是人为因素?等等皆有可能。反诉人要主张房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在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②质量缺隐的责任方为承包人;③反诉人向施工人发出市面保修通知,然后反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三、反诉人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质量缺的责任方为被反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三款:勘验人应当当勘情况的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然而遵义市危房签定处却随意的安排了两人勘验了现场,没有通知我方参加,我们对遵义市危房鉴定处及资质”。及鉴定人的资格提出严重置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人民法院委托的是鉴定是否系危房?房屋安全等的,但是两台鉴定人内容中都提出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通病这样的间询。是否系施工原因?这样的问题非常的责任,不具有资格的人无权发表意,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第将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鉴定资格及鉴定人员的签名,法第26条 讲到需要有签名资格的签定现场和鉴定人才站合法,因此,若两依鉴定人没有鉴定房屋质量的合法资格,反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换句话说。遵义市危方鉴定处的结论意见仅为房屋“应立即进维护维修成维修加固处理”,并没有对屋面渗水及墙面裂缝的原因作出鉴定结论,既然如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工程质量问题完全有可能系不可抗力,非正常使用或者人为因素在内等非,被反诉人原因行政。对此,说责任应由反诉人承担。
四、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退一万步说,即使反诉人有证据证明屋面漏水,墙面裂缝是由施工引水的,责任方为被反诉人,那么反诉人也得依法主张权利,反诉人从2003年装修住进房子,到2009年提出反诉,早已超过法定的保修期。反诉人在反诉状中已讲到住进房屋就有漏水问题,因此反诉人明显怠于主体权利。法律是公正的,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却不主张损失,房屋也是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五、反诉人的房屋维修及损坏部分装修所需费用应另案主张。
根据红花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可以知道一个事实,一是价格鉴定其准日是2010年4月30日,是 待本案双方拿到生效的判决文书,有可能是2010年,甚至有可能是2011年,届时房价很可能高于鉴定的时,可 本着公正起见,请求人民法院对反诉人主张的装修 费用,判令反诉人待 的产生的另案起诉。而且红花岗区价格证证中心的鉴定书。虽然看面上看起来很真实,但就其内容事说为单方函件,在测量勘察场时没有涉案的另一方,即被受诉人参加,不是有任何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反诉人明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都怠于主张权利,明显超过诉讼时效www.zy148.com,应予驳回,并且其屋面渗漏,墙体裂缝已超过法定保修期,费用应当反诉人承担,最为关键的是,反诉人的没有任何鉴定结论证明,其屋面漏水、墙体裂缝是由建筑施工引起的,即不排除有人为装修,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因此,反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敬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判令反诉人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汪伦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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