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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被告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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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林夏囡 发表日期: 2011-11-05 18:30:41 阅读次数: 17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法院受理后,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定居于香港北角英皇道×××号××大厦×号,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号××花园×单元,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励楼区湖滨路×××号××花园×单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裁定: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评析】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在发生移送管辖时原告也有权向受移送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时间。管辖权通常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法定期间,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时,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也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自不受此限制。

    3、管辖权异议只能向受理该案的一审法院提出,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属于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的程序问题,是评价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管辖权的落实是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没有管辖权或者丧失管辖权而实施审判行为的,意味着该法院超越了其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院的权限。故从立法原意来看,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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