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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不同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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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
来源: 西部法眼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05 16:37:33 阅读次数: 13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由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以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②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③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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