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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烧红火钎烫伤养女 狠心养母“判一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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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红火钎烫伤养女 狠心养母“判一缓二”
来源: 西部法眼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22 15:31:57 阅读次数: 16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网讯(罗光富 陈坚 记者 王秦龙) 今年3月,本网报道了新舟镇女孩小丫(化名)因为未完成挖土任务,被其养母张某用烧红的火钎烫伤。6月13日,遵义县法院对张某故意伤害养女案进行审理,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今年3月,年仅11岁的新舟镇女孩小丫被养母虐待,浑身留下被烧红铁钎烙下的伤痕。记者获悉后驱车赶到当地,对这起虐待养女案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悉,小丫是张某和丈夫收养的养女,在新舟镇民主小学四年级读书。孩子每天不仅要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还要完成养母张某安排的农活任务。今年3月初,张某安排小丫将自家的一块菜地挖松,小丫没有按照养母的要求全部挖完,只挖了其中的一片。3月10日下午,小丫放学回家后,张某以未完成其安排的挖土任务且还说假话为由,用竹条对她进行惩罚,然后强行脱光小丫的上衣,用炉火烧红火钎,往其身上烙,造成女孩颈、背、手臂等部位多处皮下出血和烧伤。之后,张某又叫遍体鳞伤的小丫同其一道挖土做农活。
  次日上午,小丫到学校上课,被同学发现伤痕,报告老师,校方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小丫被张某殴打的损伤程序为轻伤。
  该案发生后,遵义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手段残忍,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悉,经教育,张某已认识到错误,表示将竭尽全力抚养女儿,努力赎清自己的罪责。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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