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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初中生上课期间群殴一人被断指 学校担责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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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上课期间群殴一人被断指 学校担责6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匡海燕 郎守军 发表日期: 2011-06-18 22:41:02 阅读次数: 21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课期间,因为琐事,几名初中生持刀、棍殴斗,其中一人被砍掉手指,因此花费治疗费用2万余元。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几名伤人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明光市某中学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2786.19元、伤人者王某、卢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9873.74元,且各监护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5月26日,因为琐事,明光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王某与同校初二学生何某某结怨,当月28日10时20分,王某同卢某等6位学生携带刀、铁棍等工具,去找何某某报仇,原因是前一天王某与其他学生逞强时何某某踢他两脚。

    此时何某某所在班级正在上体育课,值老师因故离开,何某某等学生就在操场上自由活动。见王某某等持械前来,何某某的同班同学张某某等即回到教室拿来刀、铁棍等工具并发放,随后与王某等发生殴斗,张某某的双手被王某、卢某砍伤,左手食指被砍掉,于当日入住蚌埠创伤康复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完全离断,左中指伸肌腱断裂伴桡侧血管神经损伤,右中环指伸肌腱断裂伴第三、四掌指关节面破坏(后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共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25826.90元。出院医嘱1、加强双手功能锻炼;2、休息3个月;3、加强营养;4、门诊随访。

    由于王某、卢某在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故当地公安局对二人作出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二人的监护人张某某住院期间,分别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用12000元、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发生在正常教学期间,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负65%赔偿责任,王某、卢某各承担15%责任,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5%责任。具体按某中学承担65%责任,王某、卢某各自承担15%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责任划分,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核定合计65824.9元,三被告依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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