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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受邀聚会喝酒醉亡 邀请单位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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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聚会喝酒醉亡 邀请单位被判赔偿
来源: 西部法眼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17 12:12:22 阅读次数: 16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法院网讯   6月7月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赔偿原告黄凤养、黄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59634.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元月28日下午18时,保险公司组织单位职工到田阳真味阁酒家吃年饭,在保安公司上班的黄新华下班后也被邀请参加会餐。酒席中,黄新华与同事互相猜码敬酒,因喝酒过量,醉酒后被同事护送到保安公司值班室床铺上睡觉,并交代值班员照护。大约凌晨1时左右,原告黄凤养还打电话到该值班室询问丈夫黄新华情况。次日7时,值班员欲叫黄新华起来值班时,才发现黄新华已死亡。

    2月28日,经百色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新华进行尸体检验认为:黄新华因醉酒呕吐,部分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剌激支气管分泌大量粘液,阻塞左、右支气管,因不能及时自主咳出而造成窒息死亡。

    黄新华死亡后,保安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付给黄新华的家属各5000元。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3月,原告黄凤养(黄新华妻子)、黄媚(黄新华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黄凤养、黄媚死亡赔偿金247216元、丧葬费14151元元,共计261367元。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两原告的亲属黄新华参加保险公司举办的年饭,在就餐时,因喝酒过量导致醉酒后因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吸入性窒息死亡。黄新华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以致危及到生命安全,可黄新华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导致醉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因此,黄新华应自行承担喝酒导致死亡的主要民事责任,即80%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举办年饭酒宴的主办方,对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劝告注意少饮酒义务,还负有护送、照顾的义务。保险公司在黄新华醉酒后,没有把其护送回家由家人照护,而是护送到保安公司值班室睡觉,未能完全采取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黄新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

    被告保安公司虽然系死者黄新华的单位,但黄新华在工作之外被保险公司邀请吃年饭,醉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因死者黄新华死亡时间不在工作之内,保安公司没有义务保障职工因工作之外所产生的安全义务,故保安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自愿付给死者家属补偿费5000元,法院应予照准。法院参照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为:死亡赔偿金309020元(15451元×20年)、丧葬费14151(2358.5元职工月职工平均工资金×6个),两项共计323171元。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20%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已付的5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634.20元(323171元×20% -5000元)。

    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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