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5-15 11:48:28 阅读次数: 14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有关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且符合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拆迁人为拆迁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缴存并必须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改变用途。主要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费用;
  (二)搬迁补助费;
  (三)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补助费;
  (七)不可预见风险金(按以上六项之和的5%计算)。
  第三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无论其实施的项目是社会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都必须按时足额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并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取凭拆迁人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拨通知书》或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进度报告以及拆迁人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支票方能兑付。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依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证明书》,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证明书》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金融机构办理支取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销户。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利息归拆迁人所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资金不足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
  第十条  承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的金融机构必须按月定期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遵义市人民政府发布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下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