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有关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且符合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拆迁人为拆迁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缴存并必须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改变用途。主要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费用; (二)搬迁补助费; (三)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补助费; (七)不可预见风险金(按以上六项之和的5%计算)。 第三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无论其实施的项目是社会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都必须按时足额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并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取凭拆迁人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拨通知书》或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进度报告以及拆迁人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支票方能兑付。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依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证明书》,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证明书》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金融机构办理支取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销户。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利息归拆迁人所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资金不足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 第十条 承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的金融机构必须按月定期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红花岗区、汇川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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