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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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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5-15 11:43:56 阅读次数: 15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 基本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 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 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 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 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 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做好用地预审。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 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 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 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 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 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 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 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设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 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 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 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 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 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 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 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 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征地,严禁制定低于 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经制定的,要及时清理撤消。要认 真督促法定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拖欠、挪用、截留征 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 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降低补偿标准和克扣 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和公布实 施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根据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 际,按照不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中限水平,依法合理 补偿被征地农民。对完全失去土地的,要按高限补偿。其中,青苗 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地上附作物按有关规定或 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补偿。对于用地量大、涉及面广、跨区域较多的 重点建设项目,要在保证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尽可能统一征地补偿 标准。

    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并确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供地方式。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 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重 点建设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有关 规定实行出让供地,具体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采取有效措施,推行多途径安置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扶贫开发,在充分尊重 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有土安置” 为主,积极推行货币安置与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农村养 老保险安置、带地人股安置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等多途径安置方式, 确保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 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指导各地、州、市 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多途径安置的政策措施。

    七、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实现“占一补一”

    保证足够数量的耕地,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 本保障。为确保我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经 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委托造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 的耕地。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依法纳入建设成本,缴 人省级财政专户,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安排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委 托实施耕地开发整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置换等方式实施 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优先安排 具备移民安置和扶贫安置条件的地区。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已开工建设或竣工,但未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用的的,其征地补偿标准仍可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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