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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28 20:53:38 阅读次数: 47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三十条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未备案的单位名称、合同名称、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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