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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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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6-07 17:05:28 阅读次数: 57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限制业务范围

  限制向股东分红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商业性广告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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