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它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已自成一类,因此本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电话机房、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6.0.2~6.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0.7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7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综合百货商场、理发店、综合修理部、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0.7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粮油店、菜店、综合副食店等;为满足300户至7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店、早点小吃、卫生站等。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综合修理部、集贸市场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豆制品加工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正文附表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第七章 绿地
7.0.1~7.0.3该三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存在的涵义不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分类)、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相一致;(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0.4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等作出了规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构思确定的。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一是人流容量,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3万~5万人的居住区,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详见第7.0.5条);二是安排与其规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憩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憩活动设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0.4-1)。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民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憩活动,且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利型”,而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它空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正文表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10m的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设于组团之间的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面积可比组团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例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绿地要求,有些城市作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1m2/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2/人。此标准与一些城市的新规定和原国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行水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周转系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2,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15%×30)/3=1.5(m2/人) 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文表分级设置中心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500~1000m2以上的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m2~0.5m2),可满足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000~6000m2以上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m2~1.0m2),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2以上的居住区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践,居住区级公园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a,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a。 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组团两级组织结构的居住区,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8.0.1居住区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道路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全,因而,对此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规划布局、用地周围的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交通设施发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网的规划中,应避免不顾当地的客观条件,主观地画定不切实际的图形或机械套用某种模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各项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设内容。 二、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特别是小区路、组团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所以,道路网要避免那种四通八达的格局。正文条文中提到居住区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和避免往返迂回,主要有三方面的意思。 1.要求道路的线型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题下,尽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明的路网。 三、居住区内部道路担负着分隔地块及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双重职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仅能为各种设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适宜的地块,也可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布置及创造有特色的环境空间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公共绿地、建筑及设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到道路网的形成。所以,在规划设计中,道路网的规划与建筑、公共绿地及各类设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约、互为因果,只有经过若干次的往复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网格式。 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已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课题。深受交通车祸、环境污染及噪声干扰之苦的市民,都渴望有个安全、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因此,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规划要注意避免吸引外部车辆及行人的进入和穿行。在欧美国家及原苏联,大多认为小区内部不应有城市公共交通,甚至不允许有机动车道,在细部处理上,对小区或组团,建议采用隔而不断的“入口”模式,以形成一种象征性的界限,给外部车辆及行人以心理上的障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交通的安全及居住环境的安宁。由于居住区级规模的用地面积较大,穿过居住区的城市支路或居住区级道路也允许引入公共交通或穿地,所以除应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外,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设施等的布置还要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干扰。 五、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下达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89)建抗字第568号],把基本烈度六度地区作为新建工程需考虑抗震设防的起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也规定适用范围为6~9度。所以本规范规定了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要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只要建筑物按规范要求设计,在当地相应的震级灾害中就不会倒塌倾覆,但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还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因此,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六、居住区内部道路的走向对通风及日照有很大影响。道路是通风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卫生环境。经调查,当夏季主导风向对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时,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风。同时,居住区内的地上及地下管线一般都顺着道路走向敷设。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决定市政管线系统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不仅利于市政管线的布置,而且能简化管线结构和缩短管线长度。 七、在旧城改建区,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旧城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市政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8.0.2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作局部调整。 居住区级道路是整个居住区内的主干道,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两边应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并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按各种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m,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30m。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5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8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设的通道,在非采暖区,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此距离与小区级道路交通车行、人行所需宽度基本一致。 在采暖区,由于要有暖气沟的埋设位置及其左右间距,建筑控制线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4m。 组团级道路是进出组团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车混行,一般按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m。在用地条件有限的地区,最低限度为3m。在利用路面排水、两侧要砌筑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宽度就要加宽至5m。这样,在有机动车出入时不影响自行车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对组团级道路的地下空间也要满足大部分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在非采暖区一般要求建筑控制线之间应有8m宽度,在采暖区至少应有10m的宽度。 宅间小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宽度要求,轮距宽度在2~2.5m之间,所以,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一般为2.5~3m,最低极限宽度为2m。这样,正好能容纳双向一辆自行车的交会或一辆中型机动车(如130型搬家货车、救护车等)通行。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路面两边至少还要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0.3正文表中的数据是依据有关道路设计手册,并参考了部分城市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其道路最大坡度控制指标是为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极限值,在一般情况下最好尽量少出现,尤其是在多冰雪地区、地形起伏大及海拔高于3000m等地区要严格控制,并要尽量避免出现孤立的道路陡坡。 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及相应的限制坡长规定,为的是保障司机的正常驾驶状态而不至产生心理紧张,防止事故的产生。据测试,不同纵坡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下表:
不同纵坡相应的坡长限制值 |
纵坡(%) |
限制坡长(m) |
纵坡(%) |
限制坡长(m) |
5~6 |
800 |
7~8 |
300 |
6~7 |
400 |
8~9 |
150 |
而正文表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根据居住区内车速一般为20~30km/h情况下的最大适宜数值,如地形允许,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或更短的坡长。关于非机动车道的纵坡限制,主要是根据自行车交通要求确定,它对于我国大部分城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现阶段,自行车对一般居民来说不仅是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而且也是运载日常物品的运输工具。据普查数据,往往城市越小和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地区,自行车出行量在全部出行量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山区城市除外),例如:北京54.0%,唐山71.2%,延安82.9%。 根据调查测试,自行车道适用的纵坡及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下表:
正文表8.0.3采用的自行车道最大纵坡值及相应的限制坡长即是据此得出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一些专题研究材料及有关的技术规范中,常出现如下的自行车道纵坡及坡长控制数值(表4):
这与正文表8.0.3中数值有较大差距。据了解,表4中的数值大多是以年轻人为主测试而得出。因此考虑到居住区内骑自行车出行对象的年龄包括老、中、青各类居民,所以对于居住区内部的自行车道,应有更大的适应范围。 关于道路最小纵坡值,从驾驶车辆角度出发,道路愈平愈好,但纵坡的最低限还必须保证顺利地排除地面水。不同的路面材料所适用的最小纵坡也是不同的:水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不小于0.3%,整齐块石路面不小于0.4%,其它低级路面不小于0.5%。 正文表8.0.3是以最常见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为依据,提出的最小纵坡值为一般不小于0.3%。 8.0.4在山区、丘陵区等地形起伏较大的居住区道路系统的规划要密切注意结合地形,这样才可达到合理、安全、经济的综合效益。 一、由于人行道的适用纵坡范围与车行道是不一样的,在地势起伏大的情况下,人行道可以更容易随坡就势,如与车行道分设,就能更便捷和减少道路工程的土石方量; 二、山区、丘陵区的道路一般都要求顺等高线设置,所以道路网的格式与平原地区是大不一样的。但是,道路用地面积也会因之适当增加,一般指标可按照正文中表3.0.2中的高限值选用;
9.0.1~9.0.2竖向规划设计应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因坡就势合理布局道路、建筑、绿地,及顺畅地排除地面水,而不能把竖向规划当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型的简单过程。 居住区内的道路骨架与地势起伏关系很大,往往因此能决定道路线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质的制约而影响其朝向、间距及平面组合,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地区,一般要求建筑物的长边尽可能顺等高线布置,力争不要过分改变现状等高线的分布规律,而只是局部改变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线,特别是重力自流类管线(如雨水管、污水管、暖气管沟等)与地形高低的关系密切,力求与道路一样顺坡定线。居住区的平面布局只有与竖向规划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不断彼此配合互相校核,才能使整个居住区的规划方案更切实际逐趋完善。 良好的竖向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建立在对现状水系周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一般在山区或丘陵地带,必须根据居住区所在地域的地面排水系统,确定居住区内规划排水体系,以确保建设地区地面水的排除及安全排洪。 正文表9.0.1中适用坡度是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手册编制的。下限值为满足排水要求的最小坡度。 对于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面材料不同而分别采用适宜的控制值。当广场兼作停车场时,停车区内的坡度不宜过大,以防溜车。据测试,小汽车在不拉手闸的情况下发生溜滑的临界坡度为0.5%。 9.0.3 当居住区内的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面水对地表土壤及植被的冲刷就严重加剧,行人上下步行也产生困难,就必须整理地形,以台阶来缓解上述矛盾。无论是坡地式还是台阶式,建筑物的布局及设计、道路和管线的设计都应作好相应的工程处理。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除一般要求采用暗沟(管)的方式,主要出于下列考虑: 一、省地——可充分利用道路及某些场地的地下空间; 二、卫生——雨水、污水用管道或暗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控制蚊蝇孳生; 只有在因地形及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才可考虑明沟排水方式。
10.0.1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安排四种(非采暖区)至五种(采暖区)基本的工程管线,因为工程管线的埋设都有各自的技术要求,如在规划阶段不留出位置,今后再要增设困难是很大的,即使可以增设,也会影响整个管线系统的合理布局,并增加不必要的投资。在居住区的道路和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确定时,都已考虑了这几种基本管线的敷设要求。 在某些地区由于当前的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外部市政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近期建设中可暂考虑雨污合流排放、分散供热或电力线架空等,但在管线综合中仍要分别把相应的管线及设施一并考虑在内,并预留其埋设位置,以便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敷设或预留煤气、通讯等管线甚至热水管等埋设位置。 10.0.2 管线综合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前题下,统筹安排好各自的合理空间,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化之间的矛盾,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居住区的管线布局,凡属压力管线均与城市干线网有密切关系,如城市给水管、电力管线、煤气管、暖气管等,管线要与城市干管相衔接;凡重力自流的管线与地区排水方向及城市雨污水干管相关。在进行管线综合时,应与周围的城市市政条件及本区的竖向规划设计互相配合,多加校验,才能使管线综合方案切合实际。 管线的合理间距是根据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管道表井、检查大小等因素而决定的。我们综合了有关规划和设计部门编制的管线综合资料,并参考了几个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制定了条文中的四个关于管线间距的最小净距表。在不利的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地区,亦可用稍宽一些的间距。 正文表10.0.2-1、10.0.2-2中的栏目,除注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指外壁的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线的外顶与上面管线的基础底或外壁之间的净距。表中数字在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之后可以减小。具体规定可参见各专业规范说明。 管线埋深和交叉时的相互垂直净距,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保证管线受到荷载而不受损伤; 2.保证管体不冻坏或管内液体不冻凝; 3.便于与城市干线连接; 4.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的坡度要求; 5.符合竖向规划要求; 6.有利避让需保留的地下管线及人防通道; 7.符合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 正文条文中关于管线的埋设要求还出于下列考虑: 1.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为的是减小电力、尤其是高中压电力对电信的干扰,一般将电力电缆布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这样既可简化管线综合方案,又能减少管线交叉时的相互冲突。 2.地下管线一般应避免横贯或斜穿公共绿地,以避免限制绿地种植和建筑小品的布置。某些管线的埋设还会影响绿化效果,如暖气管会烤死树木,而树根的生长又往往会使有些管线的管壁破裂。如确因规划需要管线必须穿越时,要注意尽量从绿地边缘通过,不要破坏公共绿地的完整性。
11.0.1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的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经济分析方案的指标更少。计算的口径也不统一,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更难核实、审评和比较。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正文表11.0.1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可由其他数据推算和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它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它用地”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它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主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它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和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当前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因较少采用,为可选用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因在详细规划方案阶段,配套公建的体型、层数未定,其基底占地尚难敲定,故很少表示,而以住宅建筑毛、净密度和绿地率来反映,所以居住区建筑密度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经济性指标反映了开发建设的投资效益,居住区的开发可进行土地的开发,也可进行全面的综合开发,它的投资效益可用每公顷土地的开发费或住宅建筑面积单方造价表示。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可用“拆建比”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在有拆迁情况下,简单、明了、直观而又实用地反映拆建情况的指标,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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