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它地区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旧城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区降低一个档次,如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h。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3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同)的传统方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行掌握。
5.0.3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入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入口。
5.0.4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的原则性要求。
5.0.5~5.0.6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层数。近十年来我国住宅建筑的层数发展在由低向高逐渐增长的总趋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一、有的小城市仍然以建低层住宅为主,甚至成片地建设平房住宅,居住密度偏低,土地利用不经济。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普遍发展不设电梯,也不预留电梯位的中高层(七~九层)住宅,以提高居住密度,节约用地。但是,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今后也难以改造,中高层住宅如设置电梯则电梯的利用率低,不经济,也不宜提倡。当然也有城市如广州已作出“七至九层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的规定。
其二,在一些大城市,近年来高层住宅发展较快,其层数也由十几层发展到二十几层。对此,各方人士目前看法不一。作为技术性规范对正在争论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高层的层数与高层的比例等),没有充分的依据不宜作出倾向性的或定量的规定。而且,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
据此,本规范提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的原则性规定,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正文表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作出控制。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中的指标是在对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见第七章 )而确定的。
三、住宅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住宅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1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正文表5.0.6-2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2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因此,本规范只作出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3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正文表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文表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虽然住宅面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显然,住宅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面积净密度均不得超过每公顷3.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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