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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初中生课间玩耍生祸端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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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课间玩耍生祸端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担相应责任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08 13:29:15 阅读次数: 14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初中生课间玩耍生祸端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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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玩耍,不料其中一人右眼致残。4月2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原告陈某因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5865.50元,由被告徐某、孙某的监护人各赔偿其中的50%、30%,二监护人互负连带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负;被告固始县杨集第一初级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孙某同为固始县杨集第一初级中学七年级(三)班学生,事发时均为14岁。2007年1月22日上午第三、四节课课间休息时,三人在七(三)班教室的门廊内玩耍。孙某与陈某玩耍时,不慎碰触徐某身体,徐某遂将膝盖弯起,往孙某的臀部拱;孙某发觉后急忙往旁边躲闪。结果,徐某的膝盖拱向陈某的右眼,致陈某右眼下壁骨折、右眼麻痹性斜视。陈某先后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花治疗费10411.40元。经鉴定,陈某右眼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徐某、孙某事发时作为14岁的初中学生,应能预料到玩耍嘻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仍抱着侥幸心理玩耍,均应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徐某故意采取用膝盖拱他人身体的危险方式致伤他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伤害事件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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