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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小学生午休时扎伤同学眼 家长及“小饭桌”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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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午休时扎伤同学眼 家长及“小饭桌”连带赔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8 13:30:49 阅读次数: 15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小学生午休时扎伤同学眼 家长及“小饭桌”连带赔
 

 

 

      在“小饭桌”就餐后午休时,小学生小宝不慎用自动铅笔将学前班学生小杰的左眼扎伤,致其视力严重下降。后小杰将小宝及“小饭桌”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小杰为延庆县第一小学学前班学生,小宝为延庆县第十一学校三年级学生。韩某、杨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情况下开办“小饭桌”,负责接学生中午放学,下午负责送午睡的学生到学校,并为午睡提供床位。2008年5月29日中午放学后,小宝与小杰被接到小饭桌就餐。后小宝在休息室的桌上写作业,在床上的小杰与别人说话,小宝忘记手里拿着自动铅笔就吓唬小杰,正好小杰起来,左眼被铅笔扎伤。

    小杰在北京同仁医院做左眼异物取出术,后转送延庆县医院住院治疗。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记载:“患儿左角膜裂伤,前房异物于2008年5月30日在我院行角膜裂伤缝合前房异物取出术,目前左眼视力0.5、右眼视力0.9。”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杰于2008年9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小宝及小饭桌经营者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宝在“小饭桌”午休时无意中用铅笔将原告左眼扎伤,作为直接致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未成年,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韩某、杨某开办小饭桌,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应承担相应的监护和管理责任,因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受伤,对此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被告之间对原告受到伤害均存在过错,故此经济损失由各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事实及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小宝的法定代理人除已支付小杰的医疗费3886元外,再赔偿住院费、护理费等5600余元;小饭桌经营者韩某、杨某赔偿住院费、护理费等6300余元;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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