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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承租户小孩坠亡 出租方赔了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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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户小孩坠亡 出租方赔了6万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08 13:27:27 阅读次数: 129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承租户小孩坠亡 出租方赔了6万

 

      承租户4岁小孩在玩耍时,不幸从3层至4层楼梯处摔下身亡。近日,晋安法院判决此案,出租人因楼梯设计有缺陷被判赔死者家属6万元,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夫妇带着4岁的女儿,租住在福州象园街道一栋房子的4楼。去年10月9日晚,周某的女儿在楼梯口玩耍时,从楼梯处坠下身亡。

  房子是杨某的,交给陈某出租经营。周某上诉到法院,认为楼梯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是导致其女儿坠亡的原因。

  陈某辩称,出租房并无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小孩是从出租房楼梯坠楼死亡,他对于小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房东杨某觉得很冤,他说自己没有将房屋租给周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且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他不应该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和警方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小孩是从楼梯处坠楼身亡的。该楼房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室外楼梯临空处设置护栏应有的高度。陈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坠楼事故负有过错。杨某作为房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6万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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