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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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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发表日期: 2014-06-26 15:11:16 阅读次数: 475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已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以解决消费者维权难;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等。另外,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网购买到伪劣产品,除了卖家,网站是否也负连带责任?“本店不准自带酒水”“本美容店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这样的霸王条款又将何去何从?新消保法实施后,所有条款是否能按规定完美执行?

  昆明市消协秘书长李林蓉强调,利用新消保法维权,关键还是要靠消费者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权,只有众多消费者在遇到消费问题中“发声”,新消保法才能落到实处。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网购中如果买到崴货,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www.zy148.com)。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虽然该条款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是维权利器,但李林蓉认为,网站即使为消费者联系到了卖家,卖家不退货,消费者还是无法维权。其认为,只要在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有问题,网站应该不管能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先行赔付,事后再向卖家追溯,减少消费者受侵害的机会。此外,对网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处罚,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细化。该条款要很好地实施,还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

  李林蓉表示,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其侵权行为并没有进行细化,其建议,对付霸王条款应该采取立法、制定行政规定等多种方法。目前对霸王条款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有具体细则支持,可能消费者和商家都会相对明确,职能部门执行起来也有依据。

  亮点四 电器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

  因为规定中涉及到的计算机、电冰箱等商品都是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虽然新消保法规定商家自行举证,但李林蓉认为,质量技术鉴定人员的选取在商家和消费者中很难达到一致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即商家找到的技术人员消费者可能信不过,而消费者找到的技术人员商家未必满意。这样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维权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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