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目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解读
剪吊牌、拆包装,还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吗?李林蓉认为,网络购物等都要拆开包装看货物,所以拆包装并不存在损坏商品本身的问题,因此商家应该无理由退货。但对于吊牌等产品附属物,其建议消费者还是完整保存,保证商品的完整性,以利于依法退换货。消协对商家在消费者摘掉吊牌但没有损坏商品本身的情况下要求退货的行为表示支持。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
现在,要办银行卡、手机卡、买房、购车、办婚宴等等,都要向商家提供详细的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李林蓉认为,因这样的趋势,消费者根本无法确定信息泄露的源头,取证困难,所以即使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准泄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但从根本上说很难解决消费者的困扰。此外。李林蓉认为,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如何处罚违规的经营者,这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法规的制定对不良商家确实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解读
李林蓉认为,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等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其建议,经济困难但在消费中遭受巨大损失的消费者,也应享有消协帮其起诉的权力。本着属地办理的原则,消费者维权都是由基层消协处理,受理投诉的消协对消费者情况十分了解,希望能放宽公益诉讼权,比如让昆明市消协或一些基层消协成为诉讼代表帮助消费者维权。
亮点八 明星代言伪劣产品也要负责
案例: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就在今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事件就被曝光。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保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消保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解读
李林蓉表示,明星代言问题产品有连带责任,以后代言产品肯定会更加慎重,但目前所谓的连带责任并没有明确,应该参照目前的《广告法》来处理。此外,其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不能因为“追星”而盲目相信,还是应多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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