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民诉法七大亮点 QQ记录微博私信都可做证据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电子数据可做证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等新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亮点1
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市民烦恼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可现在该同学离开长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这笔债务。“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胡女士无奈地说。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法官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张朝晖介绍说,“这个法律术语叫‘约定管辖’,就是约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适合你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张朝晖建议,在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亮点2
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市民误解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市民对法律诉讼有这样的误解。因此,他们在选择律师打官司的时候,也往往以律师与法官关系好不好来作为主要标准。
法律新规:为了打消这种顾虑,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解读:张朝晖介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就会要求法官回避;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法官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而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按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亮点3
可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打官司
市民疑问
家住芙蓉区的朱先生前不久在小区里散步时,被邻居驾车不小心撞伤。因为对赔偿不满,朱先生与该邻居发生纠纷。既然双方协商不下,就只好打官司了。“可我根本就不认识什么律师,而且听说现在的律师打官司,动不动就要一笔不菲的诉讼代理费,说不定赔偿我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朱先生说,加上他对法律又不是很熟,身边的亲戚和朋友也都是“半吊子”,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权。
法律新规: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解读:“这条规定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作为代理人,主要是考虑了当前社会客观现实情况。”张朝晖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弱,而又不可能全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社区推荐的公民等当事人信任、熟悉的人员作为代理人,能赢得当事人信任,能较好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亮点4
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市民疑问
几年前,张先生借给一位朋友2万元钱。碍于情面,借钱的时候,张先生没有要朋友打借条,只是在QQ中提了几句……没想到,现在这位朋友一直赖账,不承认借了他的钱。“如果我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张先生说,由于没有借条这样的证据,他一直在犹豫是否去起诉这位朋友。
法律新规:对于民事官司,证据将决定你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www.zy148.com)、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法官解读:“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法律上增加的证据种类,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也就是说,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比如你某天在QQ聊天时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就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张朝晖告诉记者,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如今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已经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这些证据得到认可的判例。
亮点5
一般性诉讼文书可发电邮送达
法官困惑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张朝晖说,他在工作中就曾经多次去上门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不在家、拒绝开门、故意躲避送达等等情况屡屡出现。
另外,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
法律新规: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法官解读:“这就是说,在法院留下自己固定的电子邮箱,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会将一般性的诉讼文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你。”张朝晖说,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方便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适应电子时代工作的新特点,减少当事人诉累。
那能不能用微博来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张朝晖给出了否定的答复:“邮件依然是一对一的、不公开的送达方式,能够留下证据固定和保存,而微博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