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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室内部分)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1950 发表日期: 2014-11-20 16:07:33 阅读次数: 319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
公 用 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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