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 1985-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 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表2.0.1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 类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烧性能和耐 极限(小时) 件名称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和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 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3.1.2条 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部。 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3条 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3.1.4条 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并应布置在底层。
第3.1.5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停车库贴邻建造,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第3.1.6条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二、安装容量不超过5立方米/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三、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第3.1.7条 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间及修理车位。
第3.1.8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第3.1.9条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停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第3.1.10条 Ⅰ、Ⅱ类停车场应设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消防器材间。
第3.1.11条 汽车库(区)的加油站、乙炔发生器间、煤气调压站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3.2.1条 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汽车库的防火间距称和耐火等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1.00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④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减少25%。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1增加2米。 ⑥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⑦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表3.2.2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汽车库的 防火间距(米) 汽车库的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贮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贮罐或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贮罐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设置,但应用防火墙隔开。 ③计算一个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④汽车库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 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 汽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第3.2.5条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布置,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表3.2.3汽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汽 车 库 注:汽车库与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瓶库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3.2.4汽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汽 车 库 防火间距(米) 汽 车 库
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3.3.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辆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米×15米。
第3.3.2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四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分隔 第4.1.1条 停车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停车库、修车库贴邻其它建筑物建造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停车库,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和3.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第4.1.3条 停车库内设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理车位之间,应设防火隔墙。 表4.1.1停车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 注:①错层式的多层停车库,其上下连通层防火隔间面积之和可放宽至3000平方米。如超过时,其上下楼层空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隔开。 ②停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座车库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可按表4.1.1增加一倍。 ③组合多层停车库,其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按表4.1.1底层停车库的规定执行。 ④地下、半地下停车库的外墙开敞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25%时,其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可按表4.1.1底层停车库的规定执行。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防火隔间面积不宜超过300平方米。
第4.1.4条 底层停车库、修车库外墙的门窗洞口上方以及组合多层停车库与其它部分分隔的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上方,均应设置非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上下层窗间墙的高度保持不小于1.2米。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
第二节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第4.2.1条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隔墙可砌在非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
第4.2.2条 当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础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4.2.3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厘米。
第4.2.4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宜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如有困难而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紧靠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4.2.5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也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4.2.6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三节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 第4.3.1条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均应分开设置。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的电梯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 采用与楼板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分隔。 管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60小时的防火门。
第4.3.2条 非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隔墙与停车区隔开;停车区与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或用水幕保护的卷帘门与停车区隔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多层停车库和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可不受此限。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