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