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知识综合知识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1950 发表日期: 2014-11-20 15:54:53 阅读次数: 371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七、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

上一页  [1] [2] [3]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