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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上车位、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07-09 22:57:16 阅读次数: 12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核心提示

  对广大车主来说,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个大问题。那么,小区停车位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业主停车是否应该交纳管理费之类的费用?对于这个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上海和南京给出了答案。

  南京判定地下车库归业主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是《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对车库权利归属问题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在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其按规定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库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

  2003年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根据相应地方法规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上海判定地面车位归业主

  今年10月《物权法》实施之后,上海市南汇法院近日以此判决了一起“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属”案件。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业主起诉:已“买断”车位,物业还收管理费

  2005年2月,龚先生花50余万元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在小区开盘后,开发商还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当时觉得有个自己的停车位,以后停车方便,再加上小区内很多业主都买了,我们担心今后会停不了车,也毫不犹豫地掏了钱。”2006年年初,龚先生一家花了3.3万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万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本以为我们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可以随意使用,没想到小区物业入驻后,竟开始向业主收停车费,还美其名曰是管理费。”2006年5月,开发商交房后,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此后,龚先生一家便开始了与物业长达一年多的漫漫交涉。希望物业能明示这笔管理费的去处。

  但物业一直无动于衷,管理费照收不误,却没有一句解释。“停车位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对外出售的。”今年9月龚先生一家向南汇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3.3万元钱,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争议: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车库车位?

  《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物权法》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法院开庭审理了龚先生家的这一案件。庭审中,龚先生认为,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开发商无权出售。因此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而开发商称,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约定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归业主所有。因此开发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幸运的是,龚先生一家成了《物权法》实施后,沪上首个受益者。

  南汇法院一审支持了龚先生一家关于地面汽车停车位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先生,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而针对地下自行车停车库,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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