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越来越普及了,拥挤的城市,拥挤的小区,停车成为很多业主的困扰之所在,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存在了众多的争议。
今年十月一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这一个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权属应该归开发商,业主,还是,谁都不能得到,但是确实判断权属问题的主要依据。《物权法》出台的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各个法律主体地位的公平性,把握公平是区分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的问题,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看看现状,从现状出发来讨论,这样才有实际的意义,
虽然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不是每一个业主都可以游一辆私家车,也不是每一个业主只有一辆私家车,数量是很不固定的。据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程度,我们可以先把住宅小区分成两类,一类是车位车库满足本小区内业主使用还有余的小区,另一类是,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的小区。就第一类小区而言,开发商将多余的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等取得一定的利益,这样是不是合法,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其收益应不应该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出租的期限是多少,万一,本小区业主汽车拥有的数量多起来,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或者开发商直接将其出售给小区以外人士,就第二类小区,开发商所建设的车位根本就不够,那么,一般经过协商增加地上临时车位的办法解决,这样对没有汽车的业主显失公平,再不行,那么可不可以像小区以外的地方租赁,车位的租金在应该如何控制呢。为此,像春申景城业主拒付停车费驾车撞保安事件,抵抗物权法 瑞虹新城“强卖车位”,上海康城保安为停车费与司机扭打?,中远两湾城物业公司小区乱停车遭七次扎胎等类似事件时有发生。
就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应该怎么样来区分,一般,我们把小区的车位车库按照位置分为地下和地面两种。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再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记入维修基金。如果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词昂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总之是,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处分。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与占用公共道路停车不同的是本身就用于停车的地下车库。目前大型小区均配备了地下车库,地下车位到底归谁?业主还是开发商?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楼市,开发商认为“谁开发谁收益“,车库是自己开发的,自然归自己所有,而业主认为,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自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物权法则规定,由当时人即开发商和业主协商确定车库的归属,此举提此案了民法自治的原则,还有,目前最普遍的做法,地下车位是不发产权证的,也因此造成开发商和业主纠纷不断,物权法既然已经明确了车库的归属,比如由开发商出售给业主,那么车位就应该属于业主所有,车库的产权证也就应该颁发,地下车库拥有产权证目可以让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也可以让车库自由流通、有三种情况,地下车库的应归业主所有: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这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车位的,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理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事宜,以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交付使用,产权亦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比较典型的是兼有人防和停车双重功效的地下车库,也是目前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最常见的形态。即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而其归属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条关于“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经包含在房产开发商的销售成本核算之内,地下车库的产权即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倘若开发商再计算公摊面积时没有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在商品房售价的时候没有将车库的造价列入其中,那么我认为,地下车库是不能归业主共有的,而是开发商作为地下车库的业主,对其具有收益处分等权利,但是,在其处理时,也必须遵循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的原则,然后才可以对外出售或者出租。
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