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发[201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030元;
二类区:每月950元;
三类区:每月8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11元;
二类区:每小时10元;
三类区:每小时9元;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厅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约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现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交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地 区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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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11 |
950 |
10 |
85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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