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居民韦女士交了15万余元,在当地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结果先是遭遇“乌龙*事件”,随后又被房开商“一房两卖”。近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尘埃落定,柳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房开商返还韦女士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10万元。
房开商一房两卖
2007年9月3日,韦女士经鹿寨县一房开商售楼人员杨某的介绍,订购该房开商开发的御桂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先交了定金2万元,随后又分4次通过银行转款13万余元。
2008年1月初,杨某将韦女士的购房定金*和缴款单拿走,说要帮后者开具公司*,但却没有在韦女士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房开商公章。
随后,杨某拿着另一购房人李某的身份证明,以及韦女士的定金*、缴款单等材料,来到房开商财务部,要求开具李某的购房*。
财务人员当时表示异议,杨某解释说:“当时李汇款时未带身份证,就借用韦女士的身份证办理,这笔钱是李某的!”财务人员未加审查,便开具付款方为李某的购房*。
事后证明一切都是杨某在“搞鬼”。据警方调查,杨某沉溺*,利用售楼员身份多次诈骗客户的钱财偿还赌债。
此时,被蒙在鼓里的韦女士才发现,她买房居然买来这一堆“烦恼”。2008年12月,房开商又向韦女士提出房子升值了,要涨价,“房价从原来的每平方米近1400元,增加至每平方米1800元!”
这个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韦女士的拒绝,随后,房开商将她看中的房子,转卖给某电力公司。此时,经过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韦女士看中的房子,在2007年9月3日价值近45万元,而两年后,价值为近70万元,增值24.8万余元。
购房合同起争议
获悉房开商一房两卖,2009年韦女士向鹿寨县法院起诉,要求房开商返还购房款1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赔偿利润损失24.8万余元,另赔偿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只判决解除韦女士与房开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开商返还购房款1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韦女士和房开商都不服,均向柳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房开商认为,当事双方之间既未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韦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单方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而且韦女士只将13万余元打进房开商账户,另外2万元定金是由杨某占有;此外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韦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覃玉件则指出,韦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后,房开商已经出具《收款单》;其余13万余元首付款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款单》也显示,收款人即为房开商,款项来源(用途)为“购房款”,缴款人为“韦女士”。
这些证据充分表明房开商已接受韦女士支付的首付款15万余元,双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此外,房开商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房开被判赔10万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则认为,韦女士交付购房款15万余元,有相关证据证实;而且韦所签合同未得到正确填写、交款未取得购房*,全因杨某诈骗行为导致,韦女士作为买受人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当事双方已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于是,法院采纳了黄、覃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开商返还韦女士购房款1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同时,考虑到韦女士并没有向房开商支付全额购房款,酌情支持韦的部分请求,判决房开商赔偿韦女士的损失10万元。
黄华提醒市民,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应当签字盖章,否则可能引来麻烦,甚至自身应有利益都难以维护。同时,他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过程中,要经常了解开发商相应情况,小心掉入“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