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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关于被告人何小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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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何小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来源: 西部法眼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29 19:48:59 阅读次数: 17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小强的亲友赢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何小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小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再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小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也是自愿认罪,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何小强来自农村,案发前被告人何小强是在大东海水会工作,并非是来大东海水会蓄意伤人。从案卷材料可以知道,被告人何小强与被告人周某无冤无仇,是因为自己在工作时无故遭到周某砍伤手指时,才奋起还击的。可以说,被告人何小强从主观上并非要直接伤害他人,只是在十指连心、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又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才伤人的。这与那种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被告人苟廷方、王雁、周某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何小强伤人的行为是发生在其手指被砍之后。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无理强行要求入股,目的未达到时,其女友王雁又无故到水会里面打人。然后周某等人又充当帮凶冲入大东海里面砍玻璃门、砍茶几等,甚至不问青红皂白无故砍杀工作人员。之后何贵用才用周某的刀发生了伤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周某、何小强有严重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也应当减轻何小强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人何小强归案后如实交待罪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来看,被告人何小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完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小强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的,也是能够体现出其积极悔罪态度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何小强的认罪态度,对其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何小强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如前所述,被告人何小强与被告人周某、李某无冤无仇。事发当晚,被告人苟廷方、周某等几人酒后携带两米左右长得砍刀到大东海损毁财物和伤人,在这个过程中把当时正在工作的何小强砍伤,何小强的身上的羽绒服被砍,左右手指被砍伤。如此情况下何小强才开始伤人的,该行为应属于一种激情犯罪(www.zy148.com),这与那种蓄谋已久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是有所区别的。

    
鉴于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且其法律意识淡漠冲动行事才导致如此后果。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综合认定其主观恶性。

    
六、本案中大东海水会的员工实际上自始至终都是一种自救行为,如果没有张海准备的多把砍刀、没有王雁酒后到大东海无故打人、没有李某的强行要求入股,那么本案的发生完全可以避免。《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周某、李某等六七人到大东海公司砍人、砍财物的行为本身已经是一种暴力犯罪,只是何小强等大东海公司员工采取的行为防卫不适时。从这一点说,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点。

    七、辨护人想说明一点的是,本案中除了被告人王雁、张海没有受伤之外,其余几个被告皆受伤。特别是大东海这边,为了治疗何小强、黄安飞、佘先亮三人的伤花去了三万多元,还没有包括被砸坏的玻璃门、茶几等财物。既然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说明经过几个月的关押,各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说都原谅了对方。既然如此,本案的社会影响就缩小了,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作用。这方面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小强虽然触犯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是在受他人无故暴力伤害后的一种激情反抗,主观恶性较小。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对本案的被告人何小强应以教育为主,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何小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告人何小强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汪伦律师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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