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无棣讯(通讯员姜守华刘建刚)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村民委员会拒绝履行为村民开具落户证明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张某某(女)与无棣县无棣镇村民程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程某某处,并于1988年生育一男孩。1994年5月,由于张某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二人经无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程某某扶养。后来,随着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孩子的
健康成长,二人于2005年1月复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
但当程某某找到本村村负责人要求将其妻子、孩子的户口迁往该村落户时,却遭到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拒绝。后程某某又通过亲朋好友多次找村委会负责人协调解决均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及其子诉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正当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规定中的第五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行使着管理、发包集体土地、管理本村部分行政事务等职权,为村民开具落户证明更是其法定职权。其拒绝为村民开具落户证明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案件受理后,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工作,该村村委会主动履行了职责,为原告开具了落户证明,该案最终以两原告主动撤诉而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