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2012)山一律顾字第(03)号
遵义市老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为其在2012年有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特聘请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汪伦律师作为遵义市老汪公司在2012年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的事项提供调解或开庭法律服务,必要时乙方有权指定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完成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公认的律师执业规范勤勉尽责地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审查与其专项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按时出庭调解或者开庭,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并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律师代理案件如出现虚假、严重误导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五、经商定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贰万(20000)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起半年内向乙方付清。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诉讼、鉴定、文印、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交纳(www.zy148.com)。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签订 年 月 日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