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凭一纸借条向去世的顾先生之妻尚女士索要借款8000元,但尚女士却提出了借条上的债权人“小林”非章女士的小名“小玲”,故不原意偿还。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尚女士归还章女士8000元的一审判决。
章女士与顾先生系朋友。2007年6月6日,顾先生因资金周转的困难,向章女士借款8000元。念在朋友面上,章女士慷慨解囊。顾先生向章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借小林人民币捌仟元正,年底归还。借款人:顾××”。不料,三个月后,顾先生却突发脑溢血故世。此后,章女士便向顾先生的妻子尚女士催讨借款,但未果。为此,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尚女士归还借款8000元。
章女士诉称,顾先生与自己的丈夫是好朋友。顾先生开口借钱,自己也是助人为乐。现在顾先生去世,其妻尚女士不但继承了遗产,也拿到了抚恤金,故应该由其来承担债务。
尚女士却对借条提出了“看法”。称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小林”,而不是章女士,故应以“小林”的名义提起诉讼。现章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况且,借条未载明借款原因。根据借条所载日期,当时自己家中并不需借款,因此,章女士诉状中借款原因是虚构的。再者,顾先生去世后自己拿到的是补偿款,不属于遗产。所以应驳回诉讼请求。但在法庭质证时,尚女士虽然对借条中的内容及作为借款人身份签名的“顾××”的签名均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不要求鉴定。
章女士为了证明“小林”即是自己的小名“小玲”,要求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由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高华新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本小区居民章××,小名叫小玲,特此证明”。对此,尚女士又认为,章女士的小名称呼为“小玲”,并非借条中的“小林”。
法院认为,由章女士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知,其除本名外,通常外人也称其“小玲”,因上海方言“小林”与“小玲”同音,不排除顾先生在出具借条时对此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尚女士虽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持有异议,但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对此,其应承担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鉴于尚女士与顾先生系夫妻关系,案件所涉债务由顾先生与尚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顾先生已故世,章女士有权要求尚女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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