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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课间打闹致伤残 学生学校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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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致伤残 学生学校都有责
来源: 西部法眼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06 14:46:05 阅读次数: 17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课间活动期间,大同区某小学一名学生打闹时不慎摔倒,造成肱骨外髁骨折。

  事后,该名学生由父母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将同学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3万元。

  课间打闹受伤

  11岁的孙小刚与被告朱小峰、李刚、郑晓东、魏涛同在大同区某小学上学,为同班同学。

  2007年12月29日,在学校课间活动期间,朱小峰来到操场上的垃圾箱倒垃圾。

  由于刚下过一场大雪,孙小刚就用雪球打在朱小峰的脸上并跑开,朱小峰非常气愤,随即和李刚、郑晓东、魏涛追赶孙小刚。

  孙小刚在追赶打闹的途中不慎摔倒,起来后感觉右上臂疼痛,于是便哭着回到班级。

  放学回家后,孙小刚的母亲发现儿子受伤,带儿子到油田总医院就诊。

  经医生检查,孙小刚为肱骨外髁骨折,经黑龙江省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状告同学学校

  为了讨个说法,孙小刚由父母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同学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

  孙小刚诉称,在课间活动时,他与朱小峰等同学打雪仗玩。他用雪球打在朱小峰脸上,于是朱小峰等在后追赶。

  朱小峰赶上他后,一把将他推倒。他起来后感觉右上臂疼痛,便哭着回到班级。由于班主任不在,代课老师并没有过问此事。自己于2007年12月29日入住油田总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现起诉要求5被告给付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朱小峰辩称,事发当时,他去倒垃圾,一回头,一个雪球打在了他的脸上。郑晓东、李刚帮他拍打身上的雪。当他睁开眼时看见孙小刚已经滑倒了,魏涛在孙小刚旁边站着。

  朱小峰称,他和郑晓东、李刚跑到孙小刚身边。他打了孙小刚的后背两下。他没有推孙小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刚辩称,事发当时,朱小峰和郑晓东一起出去倒垃圾,孙小刚让朱小峰拉他滑冰,朱小峰不拉。孙小刚就拿一个雪球扔在朱小峰的脸上。然后他和朱小峰等就去追孙小刚。魏涛用脚绊了孙小刚,没有绊倒,孙小刚后来自己摔倒了。朱小峰过去打了孙小刚的后背几下。他没有打孙小刚,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他两名同学也做了答辩。

  被告大同区某小学辩称,对于此案,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下达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峰、李刚、郑晓东、魏涛共同实施危及原告孙小刚人身安全的行为,致使原告孙小刚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伤,应负此起损害的主要责任。

  因朱小峰、李刚、郑晓东、魏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原告孙小刚系主动挑衅,在逃避朱小峰、李刚、郑晓东、魏涛追赶和阻拦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应负此起损害的次要责任。

  被告大同区某小学在课间活动时,对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孙小刚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7月29日,法院下达判决,判处4名学生的监护人共承担50%的责任,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同区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孙小刚各项经济损失8631.34元;原告孙小刚自负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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