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4]17号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和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精神,现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按黔劳社厅发[2002]5号文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退职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职人员死亡时累计领取的生活费低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二、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部分,计算公式为:基础部分=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个人帐户部分,计算公式为: 个人帐户部分=退职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三)过渡性部分,计算公式为:过渡性部分=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0.6×系数1%×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三、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部分,计算公式为:基础部分=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5%。
(二)个人帐户部分,计算公式为:个人帐户部分=退职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退职人员月生活费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计算后,凡达不到黔劳社厅发[2005]5号文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04年5月13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计发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