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2010)山律民字( )号
甲方: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259号外贸大厦8楼
根据《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汪伦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阶段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具体内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核对庭审笔录和提起控告;代为申请执行并领取执行款物;代为签署涉及本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件。
五、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乙方已经告知甲方政府指导价后,甲方仍然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一)如果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那么甲方不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二)如果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那么按甲方最终实现甲方利益的50%标准,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三)如果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按最终实现甲方利益的30%标准,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四)
六、在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的食宿、交通、复印、通讯等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乙方承担;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翻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鉴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开始工作并承担着风险,因此,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实现权益均应当按本协议支付乙方费用。
八、本协议经过双方签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实现本合同权益完结时止。
甲方: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