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 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 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