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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6-06 16:36:27 阅读次数: 19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小议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陇县人民法院东风法庭审判员  张德前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裁判形式。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我们不少法官对二者的区别把握不准,遇到具体案件裁判时,不知道该用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程序驳回还是实体驳回,是用裁定驳回还是用判决驳回,从而导致了错案时有发生,使有的原告丧失了本来还能再次起诉的权利,产生了不应有的上诉案件和上诉事件。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的相同点、不同点和适用法律等作进一步的学习和讨论。今天借本院“陇州法坛”讲课机会,就本人对这方面的浅显理解和在审判实践中的总结作一陈述,以求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同点(4点):

  1、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的裁判形式。

  2、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或审理才作出的裁判形式。

  3、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或审理后的终结性的裁判。

  4、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都有权上诉。

二、驳回起诉与驳回送上请求的区别(7个方面):

  1、概念不同。驳回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或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这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驶,它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确认。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后,对原告主张的实体问题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不利于原告主张的判定和结论。换言之,就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保护。它表明原告在起诉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实体上的诉讼权不存在,它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与否。例如,甲在黑暗中被乙殴打,甲却误以为是与自己有过节的丙所为,甲将丙告上了法庭,审理中查明丙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那该案应适用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呢?这我们就要看原告甲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被告丙是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承担着。显而易见,前者是肯定的,后者是否定的。因此该案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只适用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判决书。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不同。驳回起诉着重是处理原告起诉在程序方面的问题。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所列的7种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读法条)例如,本院曾受理的原告张九林诉被告八渡镇政府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九林曾是八渡建筑队的法人代表,他以八渡建筑队的名义与八渡镇政府签订了修建八渡中学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因镇政府没有付清工程款,后来建筑队也歇业了,张九林却以他个人名义起诉了八渡镇政府,法庭经审查查明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驳回了张九林的起诉。驳回起诉请求是着重处理原告起诉所主张的实体问题。适用于下面5各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者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不存在实体上的诉权;(4)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5)被告不适格。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大家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应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分歧......如果遇见这种情况,我们法官就应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撤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我意见应按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方面我举两个案例:案例1,本院去年审理的陈冬娥诉任金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任金海和陈冬娥是婆媳关系,2004年双方发生纠纷后任金海打伤了陈冬娥,陈冬娥肾部受损伤,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任金海赔偿了陈冬娥的经济损失。去年以来,双方又多次发生吵闹,陈冬娥就以任金海多次气她,使她曾受伤的肾部疼痛,导致她患上了甲肝、乙肝为由,要求任金海赔偿她治疗甲肝、乙肝所花的1100元,但却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法庭依照《民法原则》第119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陈冬娥的诉讼请求,这就是不存在实体上的诉权。案例2,本院去年受理的徐沛丽诉王书科买卖合同返还贷款纠纷一案,被告王书科在任陇县亚特水泥厂推销员期间,与水泥厂的名义与原告达成了买卖水泥的口头协议,王书科收了原告的预付货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并于当月将预付货款交到了水泥厂,水泥厂又出具了正式收据。此后原告提取了部分水泥后,又让水泥厂将剩余的水泥送到别的建筑公司。去年原告以被告未供够水泥为由,要求被告王书科返还未供水泥的货款。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被告的不适格。王书科受水泥厂委托与原告达成买卖协议,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原告与水泥厂之间,原告应以水泥厂为被告进行起诉才对。

  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阶段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初步审理即可作出裁定,也可以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再作出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拒绝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与案情简单清楚,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的案件,一般无需开庭的可以作出裁定。例本院受理的肖芳霞诉金宏儒离婚纠纷一案,肖芳霞曾于2007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与金宏儒离婚,后于7月24日申请撤诉。2007年9月28日肖芳霞又向本院起诉与金宏儒离婚。本院受理后,法庭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发现肖芳霞上次起诉又撤诉到本院起诉不到六个月,也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符合《民诉法》第111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了其起诉。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经初步审查材料难以下裁判的案件,要开庭审理后再作裁判或判决。

  5、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根据不同。驳回起诉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此外就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例如,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民诉法》第111条所列的7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4条(刚谈过),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第29条第三款。而驳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例如:原告举证不能,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应依据《民诉法》第64条的规定,又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后查明原告诉被告的损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受到的损害与被告无关,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像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主张自己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同有重大误失、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请求行使撤销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或明知道撤销事由而表示放弃,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的,应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请大家在学习各类实体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时留心注意就是了。

  6、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仅解决程序问题,它保留了原告的诉权,原告对争议的问题的法律关系等搞清楚后,仍可以另案起诉。例如,前面举过的张九林诉八渡镇政府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张九林后来以八渡建筑队的名义又另行起诉了,其争议的问题最后也得到了解决。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解决原告与他人争议的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院一旦作出判决而生效,对原告、人民法院和社会均产生拘束力,原告不得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判决,也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和理由再另行起诉。因此,在以人为本,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今天,我们应特别注意这二者的区别,慎防错案发生。

  以上所谈的这些,是本人在平时的学习和审判工作总结和积累的,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肯定有许多不正确的地方,对在座的各位大学生和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来说,真可谓是班门弄斧,但既然浪费了大家的时间,那么我希望我的浅谈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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