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09〕135号
关于印发绥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汇川区、绥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绥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绥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绥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我省“县县通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启动实施,对推动我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绥遵高速公路顺利实施,结合汇川区与绥阳县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遵义市绥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原则
征地拆迁补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征求汇川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以及市房管局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汇川区与绥阳县实际,按照与我市同类建设项目补偿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
(一)补偿原则
绥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以县(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参考将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综合片区地价标准和杭瑞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绥遵高速公路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二)使用土地的原则
绥遵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
绥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县、区负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对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地单位(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直接支付给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
绥遵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倍数×地类面积计算。多途径补偿部分按基本农田县(区)现行年产值30倍减去货币补偿标准倍数的差值,乘以其对应的基本农田面积计算。
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计算。
(五)征地补偿
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实施,绥遵高速公路宜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专项设施迁建和农民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按照补差的办法进行。
1.货币补偿
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通过实施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多途径补偿
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金额,采取多途径方法进行补偿。同时,县(区)要探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和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测算和落实。多途径补偿费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
绥遵高速公路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绥遵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绥遵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后新征用的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委托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三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四是兴办村集体企业;五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七)统一征地工作
绥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非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实施征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交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镇(乡)级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征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所涉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项管理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业主根据核算的征地补偿费计列,一次性(或很据征地进度分期)拨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专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区)征地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征地工作经费。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费用的4%的标准,在征地补偿费用外另行计列,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已实施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操作方式,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存入市级专户,其中征地补偿费用的1%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报批工作经费,其余的重点倾斜给县(区)征地实施部门,专款用于征地及与征地相关的其它工作。
(八)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的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九)耕地占补平衡
绥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汇川区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调剂其他县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开垦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十)其他问题
对于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及地类补偿差额进行补偿,具体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与绥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商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附表2-1)、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2-2)、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附表2-3)、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附表2-5),按以上标准据实补偿。
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二)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2-4)据实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商解决。
(三)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用材林、丛生竹、散生竹补偿标准(附表3-1),已挂果果树、茶树补偿标准(附表3-2),未挂果果树补偿标准(附表3-3)按以上标准据实补偿。
(四)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由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
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及市涉对口部门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铁路业主协商解决;市以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
(五)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县(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六)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拆迁工作受项目建设业主的委托在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七)拆迁费用管理及工作经费
拆迁补偿费由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区)级专户直补被拆迁户。
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4%另行计列,其中3%下拨县(区)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0.5%拨市指挥部,0.5%由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沿线地方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上级批准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拆迁协议由项目业主与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的拆迁协调机构签订。
附件:
1. 绥遵高速公路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2. ①绥遵高速公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表2-1);
②绥遵高速公路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表2-2);
③绥遵高速公路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附表2-3);
④绥遵高速公路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2-4);
⑤绥遵高速公路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附表2-5);
3. 绥遵高速公路林木补偿标准(附表3-1、3-2、3-3);
4. 绥遵高速公路炮损补偿标准(附件4);
5.其他(附件5)。
各附件点击下载 主题词:公路 建设 征地拆迁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遵义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9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