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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关于做好杭瑞仁赤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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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杭瑞仁赤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5-15 11:18:07 阅读次数: 16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1092


关于做好杭瑞仁赤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29号)精神,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834号),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杭瑞高速(遵义境)、仁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杭瑞、仁赤高速公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区、市)及镇乡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基础资料、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各项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类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办法。

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遵义境)和仁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占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类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4亩,二类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三类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6亩的农民在册人口(不含村委会重新调剂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方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确定分类参保办法和缴费比例,及时报市社保局综合编制“杭瑞高速公路遵毕段、思遵段及仁赤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后,于410日前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资金落实

杭瑞、仁赤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同级政府、项目业主共同承担。社保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按征地拆迁比例下拨遵义市杭瑞、仁赤高速公路指挥部,由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划拨市、县(区、市)两级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资金由项目业主下拨遵义市社保局高速公路社保资金专户,分别由市指挥部和市社保局按进度和比例拨付各县、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所需资金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偿费中直接扣缴,其余社保资金由所在地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足部份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对上述情况作专项说明。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社保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应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确定的社保资金一次性足额划拨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和扣押。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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