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余额可否查询、如何查询?发票是否寄出如何查询?
答:商标局财务环节处于商标审查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商标局财务系统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不能代表真正可使用金额。商标代理机构必须进行完备、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无法提供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核对预付款汇款及结算情况,核对时需准备好汇款、报文、发票三项资料的账簿或者明细表,通过电话(010—88651727)或者直接到商标局财务(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进行核对。
每月结算后商标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票据金额一致。商标代理机构接到商标局的票据和电子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的及时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未提供电子邮箱的,请提供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件地址文档,交到或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财务室,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商标局每月结算一次,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挂号信形式寄出。次月中旬左右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票据,邮寄地址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登记的地址。未收到挂号信的,商标局协助提供挂号条编号,供商标代理机构去送信邮局联系查询。挂号信退回的,商标代理机构可凭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来商标局财务室领取(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规费是多少?
答:变更商标代理人是商标变更业务的一种类型,每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需要缴纳500元的变更费。
三、进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时,港、澳、台申请填写“书式一”还是“书式二”?“书式二”没有联系电话和地址怎么办?
答:港、澳、台申请既可以使用书式一,也可以使用书式二;大陆申请只能使用书式一。目前为网上申请试用阶段,只对商标代理机构开通网上申请。申请者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书式二虽没有联系电话和地址,但是如有需要我局可以联系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书式如何填写?
答:有关要求在“中国商标网”的“网上申请”栏目内的“网上申请指南”有详细说明。
五、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吗?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优先权。请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六、在公告期内的商标可以提交撤回申请吗?
答:可以提交撤回申请。
七、除了异议申请相关业务外,商标局还有什么业务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答:除异议申请相关业务外,目前商标局没有其它可以通过邮寄办理的业务。
八、企业的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否开“申请注册证明”?
答:商标局无开具“申请注册证明”的业务。
九、“中国商标网”网速太慢,可否解决?
答:上网速度与“中国商标网”服务器端和用户端网络有关系。我局已对服务器和网络出口进行了升级改造,提升了网络速度。为了满足公众对“中国商标网”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商标网”的改版升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十、申请补正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答:申请补正由申请处统一发出,申请人如有疑问可直接向申请处咨询(咨询电话:010—88650134)。
十一、转让公告,注销公告等商标公告信息在哪查询?
答:可以在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书中查询,也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公告”栏目内查询。
十二、如何填写网上申请的申请书?
答:登陆“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登陆用户-->选择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一或书式二)-->查看并同意注意事项-->进入填写申请书页面-->点击查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按照要求正确填写所有需要的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预览申请-->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申请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检索出上一个工作日的申请,下载申请书并打印盖章后邮寄或直接送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更详细说明参见“网上申请”栏目内的“网上申请指南”。
十三、香港公司、个人独资、海外企业等可否在网上进行商标业务申请?
答:目前网上申请为试用阶段,只对商标代理机构开通网上申请。香港公司、个人独资、海外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申请,但是要求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网上申请表的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下拉菜单列表中的项目一致。
十四、进行商标网上申请时,能否对没有供选项的业务进行申请?
答:不能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十五、进行商标网上申请时,如何加盖公章?
答:目前为试用阶段,仅对商标代理组织开通了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书在申请后的第二天下载pdf格式申请书并打印,目前只需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的公章,直接送或邮寄至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
十六、网上申请过程中,对于填写错误如何更改?
答:在申请的当天,点击“商标注册申请查询”,检索到错误的申请件后,使用“更新”方式,改正错误信息,或将错误申请替换成一件新的申请。在申请的第二天后,申请书件中的错误可以提交纸件更正申请(其中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等不能更改),并缴纳更正费。将更正申请直接送或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并在信封上标明“网上改正613”)。
十七、对于网上申请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如何处理提交网上申请时收到的“受理号”?
答:每一件申请对应一个申请号。如果申请人需要重报该件申请,应该重新进行网上申请,系统将分配一个新的申请号。商标代理组织应该重新直送或邮寄相对应的pdf纸件申请书(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
十八、对于收到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但申请人没有,怎么办理?
答: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上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也应将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商标代理机构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申请人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申请人直送地址:商标注册大厅5号窗口),我局将依法继续进行审查。
十九、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在国内使用?
答: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驰名商标有公示期吗?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答: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二十一、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其营业登记后,其代理的所有剩余商标业务怎么处理?可否转到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名下?
答:按照《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申请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后的商标代理机构;符合条件办理企业名义变更并变更相应备案信息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名义后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十二、台湾自然人申请的商标在转让时需要公证,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吗?
答: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但需要将在台湾办理公证书副本送至海基会,海基会盖章确认后将公证书副本送达至国家公证员协会或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做比对认证。当事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由此公证员协会向商标局出具一份公证书正、副本一致的函后,商标局将承认其法律效力。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