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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局对商标常见咨询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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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对商标常见咨询问题的答复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4-23 22:38:21 阅读次数: 39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二十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转让人还是受让人的章戳?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受让人的章戳。转让商标申请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二十四、商标许可备案的业务转到变更续展处后和原先申请有何不同之处?

    答:具体可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下的“申请指南”第9项“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二十五、异议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但商标注册人注册的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同时一并转让。

二十六、注销商标时,如果此商标变更和转让过,需要提交变更和转让的证明吗?

    答:原《商标注册证》连同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应一并交回。

二十七、商标拥有企业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的商标是作变更还是转让?

    答:企业改制的应当向我局提交转让申请,同时附送改制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机关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改制文件。

二十八、如果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打印错误,怎么处理?

    答:若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该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同时交回旧注册证等,并按规定交纳500元规费。我局更正后会核发新的注册证等文件。

    若因商标局信息录入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可以在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中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单”,或者来函反映错误信息,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改正信息。商标权利人要将旧注册证等退回我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档案处。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C楼601),更正后由我局核发新的注册证。(联系电话:88651975)

二十九、某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 “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如何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明?都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答: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也可以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递交到商标局注册大厅,或者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交。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三十、哪些情形下可以请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

    答: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复制有关的商标档案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三十一、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吗?

答: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注: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年10月30日),纯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三十二、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申请)?

答:在国际上,商标要在一国获得保护,一般应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在我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目前,香港和澳门的法人或自然人不适用协定和议定书。

(二)国际注册申请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三)办理马德里注册申请所需要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文书式一);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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